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

ID:6092966

大小:219.49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1-0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_第1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_第2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_第3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_第4页
资源描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1-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临沂市人民政

2、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的核验。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具体组织实施。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建设项目开、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核验。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3、书》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一)用地位置、使用面积情况;(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合同约定投资总额等利用条件的实施情况;-2-(三)土地成交价款缴纳情况;(四)按期开、竣工建设情况;(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化情况;(六)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核验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窗口提交《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申请审批表》。申请竣工核验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核验意见、投资情况证明、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二)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三)

4、审核。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审核。(四)核验。组织现场踏勘、检查、核验。(五)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验意见。第七条核验合格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合格证》。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为不合格:(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位置、面积与批准文件不符的;(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不符的;(三)土地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土地闲置费、违

5、约金等未缴纳的;-3-(四)未按时开工、竣工的;(五)违法转让土地的;(六)存在其它违法违约用地行为的。第九条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依规另行立案处理。第十条开工是指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实施基础施工。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竣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之前,全部工程完工,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等主要集约用地指标,主体建筑经竣工验收,形成生产条件。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