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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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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和转化探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这两个联系紧密的办案流程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方面出现了越来越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衔接与转化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以及行政证据的移送等相关问题,从而使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能够更好地衔接和转化,促进办理案件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法治进程。关键字: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衔接;转化;研究
2、行政证据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到的事实材料,旨在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刑事证据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虽处于不同的办案程序,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都是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二者若能有效地衔接与转化,对于推进办理案件的进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与转化的现状7我国虽然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共同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在促进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与转化方面所做的工作
3、仍然有待加强。1.1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存在矛盾7行政主体的执法过程讲求的是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更加注重在短时间内收集到对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据,讲求效率,行政机关在执法进程中,一般不能够采取和刑事司法机关力度相同的收集或者调查手段,这可能导致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有些案件因为无法进行彻底的查证,可能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为案件的彻底解决造成了一定的隐患;而刑事证据则是为了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以公正为刑事证据收集过程的指导原则,因此,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和标准都会高于行政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明确了刑
4、事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中的“可以”的字眼,就使得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具有对证据的可选择性,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现今的行政证据的收集和调取程序还缺乏完整的程序上法律的依据,这就可能导致按照执法程序收集到的行政证据很多都很难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而无法得到采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就越来越缺乏移送案件的主动性。1.2证据的
5、衔接和转化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缺失现今规定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这就可能导致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时,不采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而仍然坚持对证据进行重新的收集和调取,这虽然处于不同的办案程序,但实质上要收集和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和特点都没有太大的改变,这样做只会增加办案机关的重复劳动,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司法机关在对于一些需要及时收集,过期就可能损毁或者消失的证据,一方面不采用已经经行政机关合法调取的证据,一方面又无法再收集到此类证据,造成这种奇怪的现象。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
6、移送的标准规定的也不够完善,这就可能导致行政机关避重就轻,只移送案件,不移送或者少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对于一些关键的细节部分的材料可能就不移送或者少移送,造成整个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着疑点或者难点。对于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供述和辩解或者一些证人证言因为缺少相关的记录或者制作规定,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又要重新进行收集,这就使得一些言词证据需要进行重新收集和调取。7对于证据的认定上的缺失可能导致行政主体对证据的认定标准理解不一致,对于一个案件证据收集是否可以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不同的行政主体会有不同的把握,造成了行政机关和刑事机关之间对案件“
7、踢皮球”现象的出现,阻碍了案件查处的进程。1.3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有罪不移送的情况我国现今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步成形的阶段,社会矛盾激烈,出现了很多形式多样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现在的情况就是,对于这种危害市场经济的案件,大多是由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案件来立案处理,而通过行政机关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的则不多,即使因为案件涉嫌犯罪而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也多是判处缓刑,重罪轻判,这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对于整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稳定起着不利的作用。2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与转化的解决对策2.1建立和完善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和
8、转化制度7诉讼证据制度有多种模式,一种是单行的证据规则,即各部法律有着各自的证据规则,第二种是统一的证据规则,即各部法律的证据规则是统一的,第三种是在每部法律中规定证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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