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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
《非法行医案中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非法行医案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判例一基本案情:2016年3月5日16时许,被害人梁某甲因身体不适在妻子梁某乙的陪同下,到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阳光水城a9-l号门面被告人黄某经营的龙胜瑶家养生院进行针灸理疗,黄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职业证书》的情况下,亲自操针对其进行针灸。在针灸完成约20分钟后,梁某甲的身体出现不适,黄某采取对梁某甲的人中穴位上扎针,并将其全部手指头、脚趾头刺破出血等抢救措施,同时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梁某甲死亡。经鉴定,梁某甲系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基础
2、上发生冠状动脉性猝死,其冠状动脉性猝死与其死前的针灸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针灸行为属于辅助因素。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职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证据: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3、证人梁某乙、程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和照片;5、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临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梁某甲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3、书,《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6、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非法行医情况调查报告》。判例二基本案情: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邯郸市复兴区赵苑路48号门市,私自开设牙科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复兴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10月15日两次对李某甲进行行政处罚后,至同年11月24日第三次检查时,其仍然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且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
4、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证据:1、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李某甲的到案经过;2、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照片;3、证人刘某、李某乙的证言及李某乙对李某甲进行指认的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邯郸市复兴区卫生局出具李某甲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6、复兴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李某甲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7、邯郸市复兴区卫生局于2014年6月16日、10月15日两次对李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8、邯郸市复
5、兴区卫生局出具的2014年11月24日第三次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运用结合两个判例,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证据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应由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行政机关已制作过需要又司法机关重新制作的:被告人供述,行政机关已制作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行政机关已制作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行政机关已制作过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机关收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证书》、《专
6、业技术资格证实》等实物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案件受理记录:证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及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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