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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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适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条款,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提供了立法依据,填补了多年来两法在证据制度衔接上的空白,但该原则性且简疏的规定,缺乏切实的可操作性,也造成理论界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确立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规则之必要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  与犯罪进行斗争时,无法仅依赖某一部门或某项措施,必须进行多部门合作、多程序衔接。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非侦查主体,普遍不认可行政

2、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使本该受到刑罚之人逃脱罪责的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但《刑事诉讼法》第52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主体不适格不再是阻却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因素。确立转化适用的规则作为两法证据衔接中的重要一环,在促进两法证据顺畅转化的过程中,将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  (二)是增强现行转化规则可操作性的题中之义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简单且笼统,《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并无对证据如何转化进行规定,易导致司法工作人员操作的任意性和不统一。在无相关规

3、范规制,理论实务界难以达成统一的情况下,合理界定行政执法证据本文由.L.收集整理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确立证据转化的适用规则,增强现行规定的可操作性,是司法实践规范化的需要。  (三)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有效途径  英国著名法律格言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及时处理案件有利于保证公平的实现。如就证据的转化制定较为明确的规则,司法工作人员即可在规则指导下完成证据审查,而无需逐一重新取证。众所周知,诉讼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这也是当今司法界的难题。通过合理的区分和界定,根据不同行政执法证据的特点,决定司法机关是否需要反复取证,可有效地减少非必要性重复取证所造成的司法资

4、源浪费。  二、各类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适用  与刑事司法证据不同,行政执法证据没有专门的程序法来规定,其种类由相应行政法规定,整理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准入问题,明确的只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问题。笔者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将证据划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大类,分别进行论述:  (一)实物证据的转化适用  物证具有现实存在性,自不必再耗时耗力去重新取证,可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书证易遭

5、到涂改和伪造,确保其真实性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中,依各执法部门要求,书证皆需注明出处和加盖印章,证据被采信并使用后应当归档保存,复印件也必须注明出处,经过查实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固定的报表、图纸及会计账簿等材料,治安案件中的询问笔录、治安案件调解书等书证也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归档保存。此类书证由于在行政案件的发生过程中收集和制作,且易于保存和查证,因此也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视听资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因其易于复制,此类证据无论原始资料或复制品都要求将制作方法做详细说明,对制作时间,制作人资格也有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视听资料多来源于相

6、关单位的监控录像,据了解,一般金融机构的录像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间在2到3个月,这样一来,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后,再待司法机关重新取证的难度可想而知。笔者认为,对视听资料进行更改或伪造需要较大的技术和时间投入,其造成证据失真的可能性,远小于司法机关因无法再次取证而丧失一份证据的可能性。因此,行政执法中获得的视听资料,在案件涉嫌犯罪时符合形式要求即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2015年《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使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在此证据种类上达成一致。电子数据具有内容与载体易于分离,带有存储性质的载体均可进行保存和复制的特点。这类证据较一般书证物证更易获得,且保存完

7、好不易发生性质的变化,因此具有很好的证明效力,也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言词证据的转化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65条第1款作出限制性规定,将言词证据排除在外,反映出立法机关对该类证据转化问题的谨慎态度,但也排除了对特殊情况的考虑。言词证据的转化应采原则上不可但允许例外的方式进行。  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存在如关键性证人死亡、出境后短时间内难以返回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再次获取证人证言的特殊情况。如果将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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