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证据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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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的证据适用问题研究开宗明义,本文所讨论的行政执法是指与行政立法相对的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法治国家,行政执法同司法活动一样,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段论式的结构进行。在明确大前提方面,我们正在开展行政执法依据疏理工作,在认定小前提方面,本文拟就如何在行政执法中运用证据证明事实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有益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一、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证据是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用来证

2、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具有证据的共有属性: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具有客观真实性。这是证据最首要的属性。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3、合法性——证据的收集、运用合法,具有法定形式。除以上属性外,因为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征,行政执法证据也带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二、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证据确凿,主要证据不足的,将会被法院判决撤销。证据确凿是正面规定,主要证据不足则是对证据在质

3、和量上未达到确凿程度的反面表述。证据确凿的标准:一是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证据经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并非主观臆想;三是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四是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了其它可能性。为达到以上标准,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活动中依照顺序完成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确定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证明制度的首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明对象则是满足行政法律规范有关具体构成要件规定的

4、事实,它是我们收集、审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出发点,也是我们适用某项法律的依据。确定证明对象是一个“找法”并且明确法规内容准确涵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除要掌握法规中有关构成要件的全部规定外,还要注意到有关排除法条适用的规定。(二)以证明对象为方向,全面深入地收集与之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并逐一对之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首先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下列事实的情况下,我们应将其排除出证明对象的范围,不再收集证据: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

5、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其次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取证工作要在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完成,这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合法行使的必然要求。2、收集各类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充分保障有关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请求听证等权利。4、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5、尽量收集原始证据,采用科学方法妥善保存。第三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审查规则:1、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应注重调查以下方面:(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

6、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2、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则应注意:(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前三款是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列明了以下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7、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按照有关证据规则,判断各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并通过比较分析,使最终采用的证据紧密衔接,形成和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链条的每一环节与案件事实一一对应。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以下要求:1、判断证明同一事实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效力大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的有关规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

8、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2、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执法机关不得以下列证据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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