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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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周志轶黄卓丰【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目次一、引言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三、电子证据的特点四、电子证据的采信五、结语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产生了网络纠纷。网络纠纷涉及网上著作权侵权和网站主页的剽窃等;纠纷诉诸法律,法律却缺乏相关规范,使得法官的智慧与专业技能不断受到挑战。法律难题涉及管辖权的确定、损害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digitalizedevidence)的有效性。比如,2000年8月,美国微软公司将北京爱必得科贸公司,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被告代理人表示

2、“对侵权事实承认,但对赔偿额有异议”。所幸,被告承认侵权事实。而在1999年3月,微软曾同样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法院却认定其提供的电子证据不充分,最终判决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案件的合格被告,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在有关计算机问题的纠纷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证据,即电子形式的证据是否合格。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计算机证据将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认真研究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和规律,已成为当务之

3、急。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证据在司法证明的中的作用是无庸质疑的,它是法官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人类的司法证明发展过程中,证明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一直处于随机和分散发展的状态。直到18世纪以后,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也才越来越重要起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

4、术层出不穷。例如,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和指纹鉴定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等技术不断地扩充着司法证明的“武器库”。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更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而电子证据的出现,则是对传统证据规则的一个挑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到技术方面,如电信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标准、保密与安全手段,而且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如商业准则,知识产权,电子合同的形成、订立与生效,电子支付、出口管制和网络

5、商务的规则等。因此,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使用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甚至是关键性证据。据著名的PricewaterhouseCoopers公司调查,如果公司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它们提供电子文件用于诉讼,很少有几家能够满足要求——尽管绝大多数公司有70%的文件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有60%的企业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实际上,法院所要求的电子证据中有49%是电子邮件。在最近两起著名的案例中,雅虎被诉案和微软垄断案,电子邮件都发挥了重要的证词作用。我国在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合同法》,第11条规定“

6、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地位,使得它相当于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书证。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因特网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校将为她提供1.8万美元的奖学金。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怀疑同寝室的张某从中作梗。于是,便委托他人从密执安大学取回两份证据: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6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

7、实验室以薛某的名义发给密执安大学的电子邮件;另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给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刘某的署名“Nannan”的电子邮件。接着,薛某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取到了4月12日的电子邮件记录。记录表明,上述两封电子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临床实验室一台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在校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薛某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

8、偿经济损失。1996年7月9日,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共计1.3万元。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就是说,从计算机互联网获取的信息,包括电子邮件下载文件,属于合法取得的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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