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证据适用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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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证据适用问题的研究本文就刑事证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联关于刑事证据适用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建立,健全证据的收集,固定,采信规则,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推荐阅读:刑事证据 证据适用 ·•浅论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内容·•【刑事证据审查】浅议刑事证据的审查·•证据审查方式的反思与探索·•刑事证据审查我之议·•【刑事证据审查】对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的审查·•【刑事证据审查】刑事证据审查的方法·•【刑事证据审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我国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及其注意事项   关于刑事证据适用问

2、题的研究  一、刑事证据适用的司法现状  1、对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证据不足而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有四种情况:一是审查批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规

3、定“原判决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述四种情形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把握,往往是不同的。  2、证据在庭审中质证,认证随意,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过大的现象普遍存在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界首次明确了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的操作程序,规范了审判人员的办案活动。衡量民事诉讼法为保障民法私权的实现同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公权之间的关系看,刑事诉讼法应该成为实现我国刑法目的的唯一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却常

4、常被作为是刑事实体程序的附属品而作任意的取舍。一些审判人员有时单纯地择取有罪证据,而忽略或忽视无罪、罪轻证据的适用;也有的个别审判人员肆意妄为,择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定案,以致放纵犯罪。  3、证据在适用范围上表现得过于宽泛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据种类,但实践中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者重要作用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辩认笔录以及电子监听资料的广泛适用,由于没有相关立法的明确规定,而一直有法外定罪的嫌疑。  4、证据种类

5、单一,证据中高科技成分含量少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更注重收集证人证言,而忽视对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实践中许多案件根本没有其他种类的证据,整个的证据体系完全是靠证人证言组成。对于一些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加大力度,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案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但是在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中,却往往忽视了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使证据中高科技成分的含量降低。  5法律监督拘泥于形式,造成证据的不合理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

6、也规定了“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上述情形后,应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所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在庭审后向法院提出”。这些规定,虽然形式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职权,但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微乎甚微,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遏制,造成一些不合法律程序而产生的证据被适用,而最终导致审判的不公正。  二、刑事证据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证明的标准问题  (1)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要求较高,在客观上将形成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裁决的局面。“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要求,在定

7、罪时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以下几点:a、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套证属实;b、每个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有内存的客观联系;c、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d、所有证据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这样一种严格的证明标准,与实践标准具有着一定的距离。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均能真正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约10%左右的案件是证据基本能够印证和采信,可以勉强认定案件事实,还有5%左右的案件是基于不相关因素降低了最低证明要求,而将“疑罪”认定为犯罪,可见,司法人员对于证

8、明标准的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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