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转化

谈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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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转化[摘要]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不少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即便是进入司法程序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也不高。证据转化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内容同样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终于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有关证据转化的问题,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使证据转化终于实现了有法可依。本文从行政机关的内涵、外延,可转化证据的范围,第52条的未来运行等方面对这一条文进行解读,以期对司法

2、实务工作有所帮助。[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证据转化[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91-035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不法行为,但在很多行为的表征上却是相似的。有观点这样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非行为类型不同,而是行为程度不同,二者界限主要是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即严重的行政违法即构成犯罪”。因此,本属不同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就有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转化也就应运而生。1立法背景11立法及司法现状5目前,我国关

3、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主要以“六大文件”为基础[ZW(]“六大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

4、作的意见〉的通知》。[ZW)]。这些规定的相继出台使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题,现有的文件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尤其在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化问题上几乎是空白,只是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向刑事司法机关移交材料,对于如何移交,移交后证据的效力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明显缺失。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使得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进退两难。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如果直接将行政执

5、法中收集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来使用,主体不合法;如果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可能时过境迁,很多证据“无法重新收集”,会影响到诉讼效率,甚至可能影响案件进程,不能立案或者结案。12学界争论有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学术界对此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同样围绕主体是否合法进行,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根据证据的相关性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无论主体合法与否。二是否定说,认为取证主体合法是证据合法的必要要件,取证主体不合法,获取的证据属于

6、非法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三是区分说,认为对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不应当一概否认。对于实物证据可以基于客观性予以转化,对于言辞证据原则上应当禁止,但在具有相对合理主义的前提下允许有某种例外。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终5于在法律上对两者间的证据转化做出了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条文解读该条款作为

7、新增条款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行政执法中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下文笔者将对条款中的行政执法主体,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证据范围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所帮助。21行政机关5在该条文中,我们对行政机关应做扩大理解。这里的行政机关除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享有处罚权的四类机关[ZW(]我国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四类,分别是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ZW)]外,还包括一个特殊的部门——先期查处贪污贿赂等渎职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追究党

8、员、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依靠的是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员、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依靠的是司法机关,不少案件是先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突破,在掌握犯罪事实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以对条文中的和“查办案件”应当分别理解,“行政执法”是指执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如工商、质检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资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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