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兼议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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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lO月海峡击争Dcc.2010第4期(总第46期)Cross—straitLegalScienceNo.4(SumNO.46)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兼议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许玲(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部,福建厦门361008)摘要:仲裁的本质、属性以及特点决定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纵观目前各国的仲裁立法,几乎都有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只是监督的程度和模式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监督、国内仲

2、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双轨监督的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因此,我国仲裁立法有必要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并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行统一的程序监督。关键词:仲裁;法院;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I2010)04—0108—06商事仲裁早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就已具雏形。发展至今,其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仲裁因其灵活性、自治性、一裁终局

3、性等特点而广受国际商事领域当事人的认可。但是正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与诉讼相比,其公正性和法律权威受到颇多的挑战与质疑。也因此,长期以来,仲裁从未摆脱司法的监督。基于对司法与仲裁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理论界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有不同的认识,与此相呼应,不同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处理方式。而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的司法监督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因此,完善我国关于对仲裁司法监督相关规定就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项工作。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合理性法院与仲

4、裁之间的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等;另一方面是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如对仲裁管【收稿日期】2010—10.06【作者简介】许玲(1967-),女,福建周宁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部讲师。豳辖权的控制、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对于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我们很容易理解。仲裁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性安排,这种契约性安排理应受国内法的制约,仲裁裁决的执行更是依赖于司法机关的权威。⋯那么,在商事仲裁中,是否需

5、要法院的监督呢?答案是肯定的,这一点从以下的分析中可见一斑。首先,从仲裁制度的现象分析,现代仲裁制度主要体现两个原则:其一是契约性。亦可称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幢1即仲裁庭审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当事人合意的授权,而在仲裁程序的具体运行中,仲裁庭的组成及审理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实体法律,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都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确定的。其二是司法性。即仲裁协议的形式与效力、仲裁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仲裁员审理和裁断争议的权力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最

6、终取决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法院的裁定。仲裁司法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权力属性,因此,在缺乏司法监督的情况下,仲裁的基本正当性无法得到保障。对仲裁进行监督也是国家司法正统权威性的体现。其次,从仲裁主要制度分析,仲裁协议、一裁终局等主要具体制度没计同样需要司法监督。仲裁协议是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运用,如果对其不加限制,势必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一裁终局制度虽然克服了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费用昂贵的弊端,但其中也隐含着仲裁员枉法裁判,当事人申诉无门的风险。为了避免和纠正仲裁活动中出现的错误,有必要以司法监督作为

7、仲裁的救济措施。最后,从仲裁制度的本质分析,司法权是现代仲裁制度本质的集中体现。不可否认的是,无论现代仲裁制度具有何种表现形式,它终究是国家法律所认可的一种社会冲突解决方式,没有国家的承认,其最终的执行将成为一纸空文。虽然在现象层面上现代仲裁制度表现出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排除国家司法权的干涉,仲裁活动具有摆脱特定国家限制而出现超国家化的趋势,但是这些现象都是在主权国家认可下进行的,如果一国坚决反对国内仲裁活动出现如上特征,则所谓“摆脱国家司法权”的现象就不可能存在。胆1二、我国现行的商事仲

8、裁司法监督体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第28条、第46条、第58条、第62条、第63条、第70条、第7l条是规定司法与仲裁之间关系的主要条款。通过对这些条文的研读可以发现,我国司法与仲裁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协助和监督两个方面,其中,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控制、撤销与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而这些方面也恰好体现了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的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撤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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