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的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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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我国的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在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是一个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富实践价值的重要课题。一、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一)仲裁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一,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商事仲裁中的首要原则决定了商事仲裁必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即仲裁协议。仲裁庭的权力源自于仲裁协议,“正是由于冲突主体的意志在仲裁中得到尊重,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殊意义在于它对冲突主体的对抗情绪具有某种缓

2、解的作用。”然而,意思自治如果任意泛滥,势必导致权力滥用,因而,各国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均予以限制,仲裁制度也不例外。第二,仲裁的不公开制度也需要相应的司法监督。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仲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这样不但可以防止泄露仲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使同类案件的解决更加简洁,不会像诉讼那样产生更大社会影响,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和最终解决。但是这种不公开制度使得其透明度大大降低,进而使社会监督的难度加大,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二)仲裁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仲裁制度

3、之所以作为社会救济体系的一种,是由于它具有不可替代的合理性,即以公平和效益为终极追求。在效益方面,由法院行使国家强制力对仲裁给予支持和协助,保证仲裁目的的实现,从而提高仲裁的效率,实现仲裁效益;在公平方面,由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可有效防止仲裁权力的滥用,纠正仲裁程序中出现的程序性错误,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实现仲裁公平。仲裁自主原则虽可以在宏观上保障整个仲裁机制基本上符合正当性,但在微观上、个案上,仲裁自主性原则尚不能完全保证仲裁的正当性,如对于仲裁员或仲裁庭的短期行为,或是由于仲裁员自身对法律的

4、理解问题,都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不公正,因此,需要建立司法监督机制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原则(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支持鼓励仲裁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协议一旦有效订立,双方就必须遵守,协议范围内所发生的争议只能以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审理。对于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将其争议提请法院解决的,法院应当拒绝受理,或者根据另一

5、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定终止司法程序。例如《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二)商事仲裁司法监督适度性原则法院的适度监督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第二,法院原则上不审查或者严格限制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只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第三,在仲裁程序中,法院的监督以支持或协助仲裁为主,且法院介入仲裁的范围应以当事人或仲裁庭的申请事由为限,不得擅自扩大监督范围。在当事人与仲裁庭都不需要法院协助时,法院应采取“不干预主义

6、”;第四,法院监督仲裁应当坚持以促进仲裁发展为原则。三、我国的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一)对仲裁协议的监督仲裁协议是整体仲裁制度的基石,因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直接决定着仲裁权的取得和行使的合法性。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仲裁系以有效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因而世界多数国家仲裁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均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仲裁法》则不但规定了仲裁协议必须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还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我国仲裁和司法实践已表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已成

7、为困扰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突出问题。因此对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也就集中在如何认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后,仲裁实务界和司法界就引发了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认定标准之争。多数法院在仲裁法颁布初期,在这个标准认定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而仲裁实务界的普遍看法则是,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从宽认定,只要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并能够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仲裁机构,法院应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仲裁实务界关于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

8、应从宽认定的主张更为可取,理由在于:一是从仲裁的发展历史看,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经历了绝对不干预、绝对干预以及适度监督三个阶段。从世界各国仲裁发展实践来看,法院对仲裁的适度监督主要体现为对仲裁的支持而非限制,因此法院对仲裁监督的“适度性”决定了法院应从宽而非从严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认定。二是仲裁协议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其体现的是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合意。仲裁协议中已体现出当事人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却仅因对仲裁机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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