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完善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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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完善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  摘要本文首先从民商事仲裁的含义入手,分析了对于民商事仲裁采取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并概括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分类和相应内容。接着,阐述了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制度的定位,用以指导该制度的构建。最后,分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两部分,全面展开了完善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制度的探讨。  关键词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33-02    一、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制度概述论文代写  (一)民商事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区别于司法的纠纷解决机

2、制,它以纠纷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为依据,排除司法管辖,而由非官方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民商事仲裁是仲裁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  (二)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仲裁相对于司法具有尊重当事人选择权、效率高、保密性强、费用低廉等优势,在中国民商事领域越来越得到当事人的青睐。但是,作为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还是有着不少的缺陷,这些缺陷决定着仲裁必然要受到司法的支持和监督。  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是站在解决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相互关系的立场上提出的,这是一直以来学者探讨该问题的

3、视角。本文中,笔者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入点,认为对民商事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正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这是一种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的视角。  1.仲裁协议的瑕疵性  如前所述,仲裁是以仲裁协议作为排除法院管辖权、行使仲裁权的唯一依据,是整个仲裁体系的基石。但是,仲裁协议全部是由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往往由于当事人本身法律或者技术认识上的局限而存在错误或者瑕疵,有的时候,这种仲裁授权也许是一种认识错误或者被欺诈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发生的仲裁裁决,当然就可能陷入仲裁权错用或者滥用的窠臼中。因此,以仲裁协议为行使仲裁权的

4、制度基础决定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2.仲裁上诉程序的缺失  仲裁奉行一裁终局,这是实现仲裁高效、经济制度优势的关键。但是,任何由人参与的程序都会存在失误甚至错误。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制度选择却往往是以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受损为代价的。在仲裁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上诉程序,那么,将贯彻法律、维护法制、实现公平作为己任的司法系统,必须拿下接力棒,为失之公允的仲裁裁决提供改正的机会。  3.仲裁机构过度行政化  现今中国的仲裁机构,虽然均以民间机构自居,但由于民间法制建设的不成熟和资金的匮乏,很多仲裁机构,尤其是中小型城市中

5、的仲裁机构,往往是由当地财政支持成立的。相应的,本应只有具备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方能担任的仲裁员岗位,也可能被当地政府人员所垄断。这种过分的行政化,使得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大打折扣、专业性也深受质疑。这样形成的仲裁裁决,怎么能够少得了司法体系的制约?  4.仲裁机构强制力的缺失  仲裁具有两种性质,契约性与准司法性。其中,契约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它是当事人双方对于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合意。因此,仲裁机构在本质上不存在强制力,也就是说,它既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力和物质手段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更无相应的权力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

6、。裁判的生命在于遵守和执行,仲裁机构这种天然的软弱性决定了国家强制权力司法权介入的必要性。  (三)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的分类和内容  民商事仲裁的司法救济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仲裁的事中司法救济:法院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解决仲裁管辖权的争议;法院协助仲裁庭或当事人调取证据或保全证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第二,仲裁的事后司法救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制度的定位  法院和仲裁庭是支持与被支持,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是一种制度层面的大的关

7、系。法院和当时人之间则是救济与被救济的关系,这是一种利益层面的小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对于民商事仲裁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来讲,是一个难题。  如前所述,民商事仲裁的司法救济是对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外部救济制度。基于此,这种外部的救济制度应该秉持一种恰当的度,从而实现既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过分干预仲裁的制度价值。  在1994年《仲裁法》通过之前,中国的民商事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终局的体制,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度司法救济。实际上,这种体制完全违背了设立仲裁制度的宗旨,选择仲裁反而更加浪费时间和金钱。过犹不及,过度的

8、司法救济阻碍了民商事仲裁的发展。  以之为鉴,我们需要构建一个适度的司法救济体系。  适应适度的司法救济的定位,笔者认为,应当首先承认一裁终局。其次,当事人只有在穷尽了仲裁系统内部的所有纠错手段之后,方能申请法院的介入。再次,应当承认司法救济的被动性,即法院不可依职权开始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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