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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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孙瑞玺  提要: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国内民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二种主要方式。但监督的范围过宽,不符合世界潮流。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重新仲裁存在缺陷,需要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仲裁裁决不能预先排除人民法院对裁决的实体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审查。二种监督方式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在立法上应当进行修改。  一。引言  国内民商事仲裁(以下简称种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

2、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者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与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仲裁与诉讼接轨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始终是民事诉讼理论和仲裁理论、司法实务中的重大课题。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实质就是仲裁与司法权的关系,或者说是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是指司法(或者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关系。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其一是开庭前的监督,即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审查与确认。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

3、裁协议的效力。其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该监督又可具体分为二种制度,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本文以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司法监督方式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指出该二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冲突,并提出自己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办法,以求教于专家及同仁。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

4、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申请时间、级别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文书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于撤销裁决审查的范围,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与实体之争  

5、对仲裁决法第58条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往往称为程序审查。现以该条的规定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58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上述规定,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因为上述审查内容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又有别于实体内容,因为它并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直接的判断,而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

6、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对仲裁实体内容的监督。  笔者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是对程序和实体概念的认识。众所周知,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与上述分类相对应,法律规范分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法律问题可分为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尽管对上述分类理论界存在分歧,但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手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的具体

7、规则、裁决的撤销和执行规则等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规则。实体内容,则是指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有关事实与法律,即争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第58条第3款,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属于实体方面的监督。  “公共利益‘,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国家称为”公共秩序“,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公共政策“,台湾地区法律称为”公序良俗“,通常都是指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乃至私有财产、财产继承,皆属于公共秩序。根据公共利

8、益的内容及类型来看,属于实体内容的监督。  笔者认为,仲裁法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不仅包括程序,而且包括实体。所以将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认为仅是程序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  2.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的适当性  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通行的监督范围,或者说国际社会的立法通例,主要包括:争议的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当事人无陈述机会,缺乏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程序不当或违法,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员欺诈、受贿渎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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