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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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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参考文献1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法律适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3周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反思》,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理论纷争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如“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法院干预”(count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督”(courtassistanceandsuperv
2、ision)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2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不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还包括支持与协助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对立:1在监督标准上: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否应与国内仲裁双轨实施;2在监督的内容上:对程序性事项与实体事项如何处理从国际上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
3、们曾经在考察有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在其论著中区分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司法监督。第一种:“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也即通常所说的程序性监督第二种:“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的审查,这里的问题是仲裁员是否犯有错误”,也即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监督。关于争论,出现四种观点:1统一全面监督论2双轨程序监督论3单轨程序监督论4修正的全面监督论统一全面监督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了我国目前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对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加以区分并对国际商事仲裁只审查程序运作的
4、做法。他们希望代之以对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一视同仁的实行从程序运作到实体内容的双重监督双轨程序监督论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单轨程序监督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修正的全面监督论这种模
5、式在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受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使其与以前的法律文本相比而言明显弱化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修正了过去对仲裁实行严格的司法监督的做法。该法在国内商事仲裁监督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方面已经无二致。在监督范围上,该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中的实体问题(如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这种审查。此外,该法还对当事人提请法院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设置了一系列条件。修正的全面监督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内的全面
6、司法监督,但对实体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四种监督模式比较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题进行监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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