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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论文.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4年6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un.,2014第27卷第2期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Vol_27No.2【司法实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周德松(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文章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是否需要单独证明、产生时间、认定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指出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
2、支;非法占有[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4)02—0111—02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交易规模的持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是否需要单独加增长,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以证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存在三种学说。一是肯定说,认了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为金融诈骗罪附属于直接故意而存在,即行为人只要实施符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目的。相应的,在相关犯罪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罪,所以认定中,只要
3、证明客观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故意的存在,原则分析、论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常有必要,对信用卡诈骗上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而不需要额外的、单独罪的认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的特别证明。二是否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之概述过要素”,不包含在犯罪故意之中,而应单独予以证明。因为(一)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从根本而言,刑法之所以规定一些目的犯,在于目的对于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部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以非法占有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是对信用卡诈骗目的作为取得罪
4、的特殊构成要件,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罪四种情形的列举;第二款则是对第一款第四项中“恶意透取得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l4三是明文规定支”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恶意透说,即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需要单独证明以刑法的明文规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定为准: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就需要单独证明;反之就不需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09年要单独证明。笔者认为,明文规定说更为合理,对于司法实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践可操作性更强。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有信用卡管理刑事
5、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为了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和规范司简称《信用卡诈骗罪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法活动,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事推定的方法、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规则、程序以及效果等做出规定,并且对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素推定的基础事实做出规定,以便为司法工作者的推定提供支”。信用卡诈骗罪解释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6种情根据。况:(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关于时间意挥霍透支的资
6、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的认定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刑法要求定罪应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客观实施违法犯罪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行为时,同时要求主观也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将该理论运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用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则要求信用卡持卡人必须(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单独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谈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之释析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那么信用卡持卡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收稿日期:2014—03—23作者简介:周德松(1986一),男,天津市宝坻区
7、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6月时间应当如何认定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恶意律制裁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同时也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故意犯罪,信用卡持卡人的非法占有利于对银行业利益的保护、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有认定时间最晚应为刷卡消费时。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三)对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透支时具有归信用卡诈骗罪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以非还的意思,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不能认定为信法占有为目的”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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