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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基本问题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基本问题刘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3)摘要: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予以明文规定的构成要素,由此,该主观要素成为需要予以明确证明的主观违法要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沿袭以往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对"非法占有目的
2、"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应当避免落入客观归责的窠臼,允许提出反证.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事实推定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11)10—0142—04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违法犯罪不断增多,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中国银联的建议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司法解释工作,并最终于2009年12月1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09解释》).【
3、】㈣《09解释》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做出了严格规定.也正因为(09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严格规定,有学者对此产生质疑,认为恶意透支的入罪违背了信用卡的基础功能,同时忽视了发卡方的责任.[恶意透支是否应当入罪,并非笔者关注的重点,笔者在此仅就《09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细化解释,结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规定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做一个学理分析和研讨.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文本考察"非法占有目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往往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
4、彼罪的界限.《刑法》第196条第2款在界定恶意透支时.之所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信用卡本身就具有透支功能,仅从客观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骗取银行资金犯罪的故意,更无法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在《09解释》中,"非法占有目的"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
5、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实际上.以列举各种常见的,客观化表现的方式来明确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并非《09解释》首次使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6解释》)中,就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指出了几种具体情形:(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集资款无法
6、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2000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作者简介:刘伟(1980-一),男,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142?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得集资款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
7、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比较《纪要》和(96解释》可以发现,《纪要》正是对(96解释》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扩大了适用的范围.(96解释》仅仅是针对集资诈骗罪所作的规定,而《纪要》扩展到了所有金融诈骗罪;(2)《纪要》修正了(96解释》的不合理内容,即去掉了"无法返还"的表述;(3)丰富了基础事实,即从三类具体的基础事实发展到了六类;(4)强调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使用情况,来反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实际上就是英美法系的司法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