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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300384-三联虹普-补充法律意见书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3层3306室电话:(86-10)5809-1200传真:(86-10)5809-1251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三联虹普”)委托,担任发行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相关
2、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
3、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就上述3-3-1-7-1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涉及法律事项的更新,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核实,为此,本所现出具如下
4、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3-3-1-7-2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更新事项发行人于2014年2月7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重新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
5、(人民币)。(3)发行数量:不超过1,334万股(含1,334万股,包含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4)发行对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的投资者。(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6)发行定价: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
6、直接确定发行价格。(7)承销方式: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余额包销。(8)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9)募集资金投向: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如下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1工程开发中心建设项目8,3362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9,8343长乐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3,0284补充营运资金8,000上述项目资金的使用,将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若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计划使用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途径补充解决。本次发行3-3-1-7-3上市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
7、目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10)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11)决议的有效期:关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8、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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