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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300384-三联虹普-补充法律意见书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3层3306室电话:(86-10)5809-1200传真:(86-10)5809-1251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三联虹普”)委托,担任发行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2、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3、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3-3-1-8-1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上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对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事项
4、进行了更新,发行人及相关关联人士亦对其承诺事项进行了更新,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了专项核实,并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3-3-1-8-2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更新事项(一)更新内容发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修订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1、《关于修订公司首
5、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司同意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发行数量修订为:不超过1,334万股(含1,334万股,包含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具体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投向修订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如下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6、1工程开发中心建设项目10,304.402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11,184.003长乐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4,761.004购置办公用房10,910.595偿还银行贷款5,000.00合计42,159.99上述项目资金的使用,将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若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计划使用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途径补充解决。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经修订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如下:3-3-1-8-3(1)发行股票种类:
7、人民币普通股(A股)(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3)发行数量:不超过1,334万股(含1,334万股,包含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具体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4)发行对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的投资者。(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
8、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6)发行定价: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8)拟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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