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

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

ID:5291238

大小:236.43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07

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_第1页
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_第2页
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_第3页
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_第4页
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_第5页
资源描述:

《002778-高科石化-补充法律意见书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二〇一五年六月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致: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

2、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以下称“补充法律1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意见书(五)”)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因目前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特就《反馈意见》提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5、,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反馈意见》问题十: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2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

6、法律意见书(七)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回复如下: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上海金融基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核查结果: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现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表以下核查意见:1.核查依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7、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2.核查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中有一名非自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