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90-天华超净-补充法律意见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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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ANHUICHENGYILAWFIRM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邮编:230041传真:0551-65608051电话:0551-65609015656096153-3-8-1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天华超净、发行人、公司、指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本所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改革意见》指见》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3-8-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承义证字[2011]第102-24号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律师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发行费用分摊和稳定

3、股价预案调整、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及相关承诺事项修改等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发行人发行费用分摊的调整2014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所涉发行费用分摊调整形成如下决议:“本次发行费用分摊原则如下:除承销费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承销费用由发行人和参与转让的全体股东根据各自发行和转让的股份数量按比例分担。”本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发行人发行费用分摊的调整事项,该等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

4、会《改革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量调整2014年4月16日,天华超净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增加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变更后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3-3-8-3目:序投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额项目名称号(万元)(万元)1防静电超净制程防护产品扩产项目7,0277,0272研发中心项目2,9692,9693补充流动资金4,0004,000合计13,99613,996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

5、监会核准前,公司可视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利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资金,其余部分继续投入项目建设。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项目投资的需要,公司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解决。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量调整调整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内容符合《管理暂行办法》、《改革意见》和《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合法有效。三、发行人新增资产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自建方式,新取得2,072.85平方米的房

6、屋建筑物,该房屋建筑物坐落位置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马街99号,该新增房产所属产权证为换发后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533298号《房屋所有权证》。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拥有的上述房屋建筑物系自建取得,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权证齐备,产权明晰。四、发行人新增会议1、发行人新增股东大会情况如下:2014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费用分摊>的议案》、《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3-3-8-

7、4案》、《关于修订<稳定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2、发行人新增董事会情况如下:2014年4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关于修订<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费用分摊>的议案》、《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修订<稳定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有关

8、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和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五、《关于稳定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修改事项2014年4月16日,天华超净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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