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部门法研究范式对环境法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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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第104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GeneralNo.1042009年5月JournalofGansu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May.,2009部门法研究范式对环境法的误读张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长期以来,部门法研究范式对环境法理论研究产生了先入为主的影响。但实际上,部门法研究范式在环境法的研究领域,尤其是对环境法法律属性的研究具有明显的不适应性。将部门法研究范式应用于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在环境法研究思路的封闭性以及环境体系的完整性等方面产生了不容忽视

2、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环境法的理论研究中应肃清部门法研究范式的影响,放弃#环境法是独立部门法∃这一缺乏合理理论内涵的命题,寻求新的理论进路为环境法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论证。关键词:环境法;法律属性;部门法研究范式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09)03002305如何确定环境法的法律属性,即环境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环境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命题之一。围绕该问题,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学者曾展开热烈的争论,虽然近年来对于环境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似乎在表面上已经形成结论,不少主流的

3、环境法教材均对此有所表述,但在实际上对于环境法部门法属性的认识仍未达成一致。#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这一命题在表面上的成立,不过是传统部门法学者对该命题的倦怠以及环境法学者封闭的自我理论演绎,其法律逻辑的合理性是令人质疑的。深究环境法部门法属性研究困局形成的根源,其中固然有环境法自身理论发展不成熟的原因在内,但更具决定意义的因素实质上在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根深蒂固的部门法研究范式的影响,以及由此所决定的部门法研究范式对环境法的误读。从根源上说,#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本身就是一个无法证成的命题,因为部门法研究范式并不适用于对环境法法律属性

4、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该问题澄清认识,以消除部门法研究范式用于环境法理论研究的负面效应,从而为环境法的法律属性研究寻求合理的理论进路。一、部门法研究范式对环境法理论研究先入为主的影响根据既定的思维模式和标准,确定某一领域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归属,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这种以确认部门法归属为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的理论分析方法,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的研究范式,并对法律规范性质和归属的理论研究走向产生了明确而积极的支配性影响。从渊源上来看,部门法理论源于苏联,该理论的引入是我国在建国初期全盘照

5、搬前苏联法学理论结果之一,尽管#它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具有普适性∃,但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却将部门法的研究方法坚持了下来,并逐步将其演化成为法学理论研究中一个占据基础性地位的研究范式。受部门法研究范式的影响,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对于某一法律规范,总是习惯于首先将其归于某一部门法之中,并以此作为对该法律规范进行理论定位并进行后续细化研究的基础。这样的思维模式实际上体现了部门法研究范式所隐含的基本逻辑要求,即以部门法的划分为基础、以部门法学为价值判断参照的理论推演进程。基于该理论进路,一个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首先需要做的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

6、定是否能够将其归入既有的某一部门法,如果收稿日期:2008-12-22作者简介:张璐(1976),男,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何文杰:!部门法理论革新论∀,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23能够将其归入既有的某部门法之中,那么该部门法已有的理论原理、学科体系、研究团体等学术资源将对归入该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产生强大的同化作用,这同时也意味着该部门法的壮大发展;但是如果一个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无法将其归入既有

7、的任一部门法之中,那么接下来面临的很可能就是新的部门法的构建问题。显然,对于传统部门法而言,对于后一种情况是很难接受的,因为新的部门法的出现不仅将改变原有部门法所享有的学术资源分配格局,而且也将打破原有部门法学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对话语权的垄断。因此,对于环境法这样的新兴法律领域而言,在部门法研究范式的影响下,必须不遗余力地争取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因为如果其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理论研究独立的话语权将无法产生,其只能作为已有部门法的附属而存在。但是,基于前文所述原因,在部门法研究范式所造就的既有部门法学对学术资源垄断的前提下,环境法在我

8、国从其产生之初即受到部门法研究范式先入为主的影响,否认其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这一点,在我国环境法理论研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清晰可见。一般认为,环境法在我国形成实质意义上的起点是1979年!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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