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研究范式的逻辑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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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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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法研究范式的逻辑嬗变统环境法研究范式多局限于从国家与市场两个维度来探索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往往陷于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困境。可持续治理是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相融合的产物,它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工具的多样性以及治理的多维度性和整合性。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换应当以可持续治理为理论基础,着重于研究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互動模式,并实现从二元到多元、从单层到多层、从分散到一体、从管制到民主、从硬法之治到软法硬法相结合等四方面的转变。  关键词:公共治理;环境法;研究范式  :D922.68 :A :1001-8204(2012)06-0065-04  环境问题的解决

2、需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促进全社会的集体行動。以前的研究大多关注从国家与市场两个维度来探索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在国家和市场非此即彼的制度安排中,虽然环境管理的主体从单一政府扩展到了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组织,环境管理的手段也从单一的“命令一控制”模式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但是仍然没有改变公共权力自上而下单向度的运作模式和官僚体制的弊端。这种从国家和市场两个维度解决问题的思路,忽视了社会自组织X络的基础性作用。传统环境法研究范式的不足集中表现在该范式指导或影响下的环境法律实践中暴露出公众参与不足、执法不力、司法薄弱等问题。鉴于此,笔者提出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融合,并以此推进

3、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换。  一、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对环境法研究范式的反思  在工业社会创造了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由于人类过度的掠夺自然,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生态与经济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之一。对于如何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大多数学者关注以下两种思路,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或者通过政府管制来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和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但是,无论是市场化路径还是政府管制路径都存在失灵现象。  其一,市场机制通过产权私有化制度因应环境危机困难重重。市场化路径主张利用产权制度解决环境的外部性和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史密斯认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

4、济分析还是哈丁关于公地悲剧的论述,都说明通过创立一种旨在终止公共财产权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是唯一方法。”科斯在《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认为,英国从17世纪开始,灯塔一直是由私人提供,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德姆塞茨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一文中提出公共物品的私人联合供给方案,认为如果有排除非购买者的能力,私人供给者可以有效率地生产公共物品。布坎南提出了俱乐部理论,利用俱乐部产权制度来解决由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所带来的拥挤现象,这类公共物品因此被称为“俱乐部物品”。无论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决外部性的办法还是德姆塞茨提出的

5、公共物品的联合供给以及布坎南的俱乐部供给方式,都建立在一个产权明晰、信息对称而且交易成本可行的市场基础之上。然而,在环境经济实践中,严格的产权界定与安排和完全通过产权安排来解决有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问题,至少在目前还难以达到,因为市场无力克服诸多技术性难题。  其二,依靠政府管制解决环境问题是现代政府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是政府管制也存在失灵的问题。要运用国家公权力来改变公地悲剧,形成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均衡,必须是建立在公共管理机构完全掌握信息、监管有力到位、制裁可靠有效以及成本费用为零等这些假设的基础上的。“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

6、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而且,公共选择理论否定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他性假设,认为政府自身也是追逐私利的理性经济人,在制定和执行环境公共政策时,很易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或者寻租,从而导致公共目的落空。正如卢基扬契可夫所指出:“中央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消耗巨大。这种体系很快失去平衡,因为它的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生物圈、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自我调节与自我平衡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同样表现出比市场经济体制耗用更多的资源。……这就不能确保社会、经济和生态财富的增长,同时,这还加剧了环境负荷即阻碍了现实的

7、社会福利的增长。”  二、可持续治理:环境法研究范式转换的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在生态环境统环境法研究范式多局限于从国家与市场两个维度来探索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往往陷于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困境。可持续治理是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相融合的产物,它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工具的多样性以及治理的多维度性和整合性。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换应当以可持续治理为理论基础,着重于研究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互動模式,并实现从二元到多元、从单层到多层、从分散到一体、从管制到民主、从硬法之治到软法硬法相结合等四方面的转变。  关键词:公共治理;环境法;研究范式  :D922.68 :A :10

8、01-8204(2012)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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