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露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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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355号原告: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委托代理人:邓淦章,系广东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湛中卓,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南大学,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组织机构代码45541439X。法定代表人:胡军,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伯侨,欧向丽,均系该校教师。原告甘露诉被告暨南大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露的委托代理人邓淦章、湛中卓,被告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侨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2、,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露诉称:1.我是经全国统考被正式录取的在校研究生,享有受教育权,有权完成全部学业,获得应有知识和技能。并且在我国人事和劳动体制制度下,取得毕业证及硕士学位对个人就业,甚至是报考公务员,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高院的公正判决充分说明,暨南大学有义务给予我最后一门课程的补考机会,并按照合理程序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以及《硕士学位证书》给我。2.暨南大学曾在《信息时报》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刊登题为《暨南大学女研究生抄袭论文被开除学籍状告学校》的通讯报道(现在也可查词条“研究生抄论文被开除状告学校”),使我所涉及的案件被公之于众。一时间,此案在互联网等多种

3、媒体上广为流传,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心灵伤害和名誉损失。所以暨南大学应就有关不实之处,进行具体澄清。我六年多来维权所遭受的艰辛、焦虑、痛苦等精神折磨,严重影响到了我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暨南大学应用金钱对我进行抚慰补偿,使我和我的家人能进行旅游散心等活动。借鉴在上海等地发生的精神赔偿案例,并结合我的实际情况,按照每年50000元计算,暨南大学应向我赔偿精神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0元,现我要求暨南大学赔偿我精神损失150000元,并向我书面道歉,删除百度网站的相关词条。3.我要求暨南大学赔偿我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79035元,包括律师代理费45000元、诉

4、讼费100元、学费4900元、差旅费38172元、误工费100000元以及我应得收入的损失190863元。其中,误工费是指我的母亲为了诉讼而无法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我母亲退休前有一次职务晋升的机会,但从2006年初至2009年底,我的母亲为了诉讼就没有上班,以至于失去了最后一次职务晋升的机会,直接经济损失约13万元(我母亲原职务为副调研员,正常情况下应该晋升为正调研员。副调研员和正调研员的工资级差为每月350元左右,一年应为4200元,按照30年计算,应为126000元),我仅要求暨南大学赔偿误工费100000元。其次,学校开除我的学籍,导致我一直赋闲在家,六年的损失

5、参照《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教育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的标准计算,分别为第一年(2006年)33685元、第二年(2007年)38963元、第三年(2008年)44704元、第四年(2009年)34543元、第五年(2010年)38968元,六年总共合计损失190863元。综上,请求法院支持我下列诉请:1.责令暨南大学给予我最后一门课程的补考机会,并按照合理程序颁发《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书》给我;2.责令暨南大学向我书面道歉,删除百度网站的相关词条,并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50000元;3.判决暨南大学赔偿我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9035元;4.判决暨

6、南大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暨南大学辩称:(一)关于甘露要求我校给予其最后一门课程的补考机会,并按照合理程序颁发“两证”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符合暨南大学相关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行提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虽认定我校开除学籍的决定“违法”,但最高院认为,“鉴于开除学籍决定已生效并以实际执行,甘露已离校多年且目前已无意返校继续学习,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可见,该判决并没有撤销开除学籍的决定,所以甘露学籍仍然处于注销的状态,没有学籍的学生无法参加补考。退一步讲,根据《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期末课程论文考核未通过者(未达到70分)需

7、于第二年重修,我校也不可能为甘露提供补考机会。更何况,甘露曾多次表示“无意再返校继续学习”,那就更无必要“补考”。其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由此可见,颁发毕业证的前提是学生拥有学籍、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暨南大学的规定和教育部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在本案中,既然甘露的学籍已被注销,并且根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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