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琴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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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罗玉琴案行政判决书罗玉琴案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万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罗玉琴,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现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谋程,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略)。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殷成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李,该局干部。  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人民政府。

2、  法定代表人游龙奇,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万盛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罗玉琴案行政判决书罗玉琴案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万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罗玉琴,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

3、汉族,无业,住(略),现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谋程,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略)。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殷成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李,该局干部。  第三人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游龙奇,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秀华,重庆市万盛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

4、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告罗玉琴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房屋登记管理不作为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XX)渝五中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XX年4月2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XX年7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东镇政府)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罗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谋程、被告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李、第三人万东镇政

5、府委托代理人卢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告罗玉琴诉称,原告是万盛区万东镇莲池村中学社的世居村民,一直与父母居住,父母家庭的户主是父亲罗昭雨。1994年,由于万东路一期项目征地拆迁,原告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员,户籍被转为非农业户口,

6、但原告实际居住地没有发生变化。当时原告年纪尚小,没有成家,也没有经济能力自行建房,因此,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因万东路一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时,政府没有对原告进行住房安置,同时原告结婚后在其他地方又没有住房,经与父母及家庭成员商议同意后,于1998年自行筹资,将家庭共有财产猪圈改建为两楼一底的住房,其中底楼为门面房。根据1994年《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住房安置采取购房、租房和自行建房等方式进行。因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允许被拆迁安置人员自行修建住房。同时,在社会实践中,国家也允许农转非人员拥有乡村房屋所有权。1994年

7、,中学社被拆迁安置的人员,政府就是采取自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的,其中很大部分人员的户口已经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因此,原告依法可以取得乡村房屋所有权。  猪圈的产权登记所有人为罗昭雨。住房建成后,原告依法向房屋产权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户登记。但在具体登记时,房屋产权部门为图简便,直接在原产权证上进行涂改,并在涂改处加盖了校正章。未按原告提出的请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和变更登记,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由于房屋部门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户登记,直接造成了原告自建房的产权仍是罗昭雨的法律后果。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依照原告的

8、请求分割和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被告房管局辩称,XX年12月以前的乡村房权证由区城乡建委办理,后职能移交给我局。罗昭雨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系1999年由万东镇经办、区城乡建委审核发证。根据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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