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174683
大小:24.5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21
《范志毅案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范志毅案判决书本案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 原告范志毅,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在×国。 委托代理人聂鸿胜、刘俊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社长。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侯杰,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志毅与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
2、于200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鸿胜、刘俊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志毅诉称,2002年6月16日,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休育日报》第一版中刊出题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该报道以未经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直接点名原告系传闻中涉嫌赌球的球员,违反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三个原则,其新闻报道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主观上是故意炒作新闻,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
3、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为此,原告提供了2002年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名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作为起诉依据。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辩称,2002年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所报道的新闻是指“赌球传闻”,是针对传闻展开的求证式报道,“赌球传闻”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告主管上并没有指责原告赌球。该新闻报道全面真实,用语平实客观,是对热点问题的正常报道,而且通过出现传闻、调查传闻、澄清传闻的连续报道已为原告澄清了事实,证明原告没有赌球,原告的社会评价并
4、未降低,没有损害事实。原告作为公众人物,被告长期以来是关心和爱护的。被告的报道并未构成新闻侵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辩称: 1、2002年6月14日的《体坛周报》,证明有传闻某国脚涉嫌赌球,被告报道的新闻来源真实; 2、西祠胡同网站文章,证明确有范志毅赌球的传闻,被告报道的新闻来源真实; 3、2002年6月19日刊登的《上海星期三》范志毅的声明,证明范志毅已公开声明未赌球; 4、《体坛周报》6月20日声明,证明《体坛周报》对不实报道声明道歉;
5、 5、《东方体育日报》6月17日、19日、21日的三篇连续报道,证明该报对范志毅赌球传闻进行了跟踪报道,且报道系求证式的客观报道; 6、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对被告向十五名读者进行了抽样调查的过程、结果作了公证,抽样调查的结果是阅读了《体坛周报》的《某国脚涉嫌赌球》报道后,所有人都认为文章描述的是范志毅,而看了《东方体育日报》的一组四篇文章后,认为该组报道并非批评原告赌球,而是讲范志毅没有赌球,由此证明被告系列报道文章内容客观,旨在澄清事实,为范志毅洗刷指责; 7、2002年5月18
6、日《东方体育日报》创刊号系6月11日、7月14日、7月27日、28日、29日等六份报道,证明被告对原告一直是关心和关注的,对原告进行了大量的正面宣传和报道。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报纸报道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打印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内容无法查证;对被告提供的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和结论有异议,认为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报纸报道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相关报纸报道均予以确认。关于西祠胡同网站
7、文章打印件,因其内容真实性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西祠胡同网站文章不予采纳。关于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4日,《体坛周报》刊出一篇题为《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该文称“有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6月4日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球队输球。……”又称“某国脚总在最关键的时候失位,两个失球都与他脱不了干系。……”2002年6月16日,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版中刊出题
8、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该文章转载了《体坛周刊》的文章,接着对文章中涉及的国脚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原告范志毅,同时又报道了原告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和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并引用了网友的文章,最后注明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该文刊登后,《东方体育日报》于6月17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原告父亲的采访及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