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留案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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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居留权案终审判决书[ChineseTranslation-中譯本][ApprovedbyJudge-經法官審閱]FACV14/1998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4號(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16號)上訴人吳嘉玲吳丹丹(兩人皆屬未成年人士,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吳錫年代表)對答辯人入境事務處處長FACV15/1998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5號(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17號)上訴人徐權能對答辯人入境事務處處長FACV16/1998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6號(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

2、7年第203號)上訴人入境事務處處長對答辯人張麗華(屬未成年人士,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張妙祥代表)主審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聆訊日期:1999年1月6、7、8、11及12日宣判日期:1999年1月29日_____________判決_____________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宣讀判詞:1.這是本法院作出的一致判決。2.一直以來,香港居民與中國其他地區的居民都有家庭聯繫。自從內地實行門戶開放政策後,香港與中國的關係變得息息相關,家庭聯繫更形廣泛密切。1997年7月1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

3、行使主權時,許多在內地出生的中國公民的父母,至少其中一人是擁有香港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3.在本上訴案中,我等所處理的是他們作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及在港之居留權問題。有關《基本法》的正確解釋問題亦首次在本法院審理。此等問題對於有關人士的將來,以及憲制法律體系在新制度下的發展極為重要。有關名稱4.為方便起見,我等將會使用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為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稱為“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稱為特區或香港。5.本判決書中提及的“條款”是指《基本法》內的條款。雖然《基本法》的文本並沒有把每條條款內的小段編號,但按照一般做法把小段編號可方便引述。舉例說,第24條第二小段將

4、稱為第24(2)條。6.首兩宗上訴案的上訴人及第三宗上訴案的答辯人均為司法覆核程序中的申請人,以下稱為“申請人”。7.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稱為“入境處處長”。他是首兩宗上訴案的答辯人,亦是第三宗上訴案的上訴人。憲制架構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常務委員會(《中國憲法》第5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58條)。1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乃根據第31條制定,並由全國人民代

5、表大會通過,於1990年4月4日予以公佈。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7年7月1日成立,即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基本法》即成為特區的憲法。11.《基本法》的序言說明特區是根據第31條成立的:“…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12.第一章述明總則,載有十一條條文。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5條規定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

6、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13.中英政府於1984年12月19日簽訂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處理恢復行使主權的事宜。《聯合聲明》自1985年5月27日,即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中國政府於《聯合聲明》第三段宣示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並謂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將在《基本法》加以規定,並維持五十年不變。有關方針政策並於《聯合聲明》附件一加以具體說明。《基本法》14.《基本法》第24(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15.關於第24(2)條及24(3)條的釋義乃本上訴核心所在。第24(2)條規定,永久性居民為該條文所列出的六個類別的人士,即:"(1)在

7、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3)第(1)、(2)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4)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6)第(1)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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