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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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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违法确认行政判决书 篇一:松林木业诉沈阳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沈中行初字第179号原告:沈阳松林木制品公司(以下简称松林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韩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东旭,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潘利国,男,市长。
2、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男,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晓丽,女,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韩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韩村),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大韩村。 负责人:高国文,男,该村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孙健,男,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斌,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女,该公司员工。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
3、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第三人: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严志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奎云,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沈阳松林木制品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于X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年4月18日做出了[XX]沈中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及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7月19日作出[XX]辽
4、行终字第1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XX年9月24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庭前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姜彩熠、洪晓丽,原告沈阳松林木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东旭、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韩屯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健、第三人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第三人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1月30日,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恒盛阳
5、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颁发沈阳国用[XX]字第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宗地面积平方米。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原告松林公司诉称,XX年12月,原告通过划拨方式获取了地号为、,面积共计3714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XX年1月,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包含原告上述两块宗地在内的一处
6、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辽宁阳光鑫地置业有限公司,并对上述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XX年1月30日,被告为辽宁阳光鑫地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了沈阳国用(XX)第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所涉土地范围已侵占原告在先取得的部分土地。原告认为,原告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事先未经原告同意、事后未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同一地块再次出让给第三方,已侵害了原告在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沈阳国用(XX)第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发证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
7、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2份,证明地号为、两处宗地是原告于XX年12月合法取得的工业划拨用地,并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2、黑山路北地块拍卖预成交确认书,证明被告于XX年在原告不知情的前提下将原告已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给了第三人,侵害了原告已合法取得的物权;3、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被告将原告在先取得的土地出让给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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