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

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

ID:30327761

大小:22.16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2-29

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_第1页
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_第2页
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_第3页
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_第4页
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_第5页
资源描述:

《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田民一初字第03373号  原告周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同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徐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

2、,依法减半收取40,计40元,由原告周峰负担。  审判员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晶晶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黑监民监字第116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王秋菊,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3、被申诉人相学武,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申诉人鹤岗市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兴贸小区A栋101室、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年利,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王少甫,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富力煤矿退休工人。  申诉人王秋菊与被申诉人相学武、鹤岗市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少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7月12日作出鹤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秋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XX年10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号民事抗诉

4、书,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鹤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伟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代理审判员王革滨  代理审判员李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博  文章来源:/falvwens

5、hu/minshianjian/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  时间:XX-09-2021:28:43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  【案例标题】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民一终字第104号  【终审日期】  【合议庭组成人员】  (来自:写论文网:确认合同效力判决书)审判长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辛正郁  书记员宋歌  【重要观点摘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

6、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

7、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