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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第厂人侵害债权探析专业法学学习中心福建漳平奥鹏学习屮心姓名沈7k超学号L20880404014指导教师韩家勇2010年1121摘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辅助违约责任的救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而我国尚未确立该制度,这种理论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如果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求偿,则债权人所受侵害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也难以得到法律的禁止,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无疑是十分有害的。由此可见,债权相
2、对性的理论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漏洞。本文也从这几个问题入手,提出不同的观点,希望能给立法者提出建议,以期在我国尽快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关键词:侵害债权;市场竞争;社会公正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述1(_)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1(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1(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的发展现状2二、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必要性2(一)现代社会复杂化,需要第三人侵害债权2(二)有助于稳定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3(三)是合同自由和社会公正的基本保证3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缺陷3(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
3、度理论存在缺陷3(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存在障碍4(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之否定4(四)采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后果5四、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完善措施6(一)明确侵害债权的具体行为6(二)完善第三任侵害债权救济的程序6(三)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6(四)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失7结语7参考文献9第三人侵害债权探析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述(-)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在当今的汉语文化中,合同与契约被人们交互着使用,难分彼此。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契约必须严守原则是合同法的主要原则。其中,
4、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契约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含义是:非契约当事人不得请求契约权利,也不必承担契约义务。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以引诱、胁迫、伤害债务人等方式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造成债权人损害。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物权与债权相对应构成了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物权的义务,而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即使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种手段使债务人履行不能从而侵害债权,债权人也不能对其提出诉讼上
5、的请求,即其效力仅及于相对的债务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务人不负有义务。这种关于债权相对性的解释,其理论基础在于保护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不受侵犯。因为债权不像物权具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6、]寸通常不知道或者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会损及特定之债的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事实上发生了这种损害,而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则势必会使交易主体失去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不可否认,这种理论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巨人的作用。但是如果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求偿,则债权人所受侵害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7、,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也难以得到法律的禁止,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无疑是十分有害的。由此可见,债权相对性的理论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漏洞。因此,目前我国的理论界一-般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是侵权责任。1(%1)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1.侵害债权的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首先,他不是合同的关系人,如果第三人是合同的关系人之一,债权人可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并获得救济,而无须借助侵害债权制度;其次,他也不是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而是实体法中的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债务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2•须有合法债权的存在。如果债权债务原本就是违法的,第三人即使侵害了债权,也不认定为侵权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此处所说之债权并非仅指合同之债,也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及其他债权。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债权而为之。债权本身不具有典型的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的存在,如果将过失也作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会使债的关系以外的人责任加重,严重限制人们行为
9、的自由,从而阻碍自由竞争的展开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将故意作为主观构成要件。24.侵害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即债权不能实现。损害结果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第三人虽实施了侵害债权行为但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为相对财产权,因此,债权损害最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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