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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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自从罗马法确定债的相对性原则以来,各国法律普遍把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由合同法来进行保护,而不受侵权法的保护,因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是绝对权。但随着社会的前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受到侵害的程度也越来越深。于是,如何保护债权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如何使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真正建立,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具体形式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分析研究,突出体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重要

2、性。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相对性;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概述(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及其发展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28页.传统民法认为,债作为一种相对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债权一直由合同法进行保护。债是一种相对权,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当事人,但不等于第三人可以侵害债权。目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第三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

3、的,故意干涉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形越演越烈。如果严格遵守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能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样必然导致债权人权利救济缺乏有效的途径。这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会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于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运而生。目前各国虽然广泛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存在,但在法律上依然没有明确的确立此制度。我国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如何使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真正建立,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

4、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概念中包含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些构成要件,本文将在构成要件这一块中详细阐述。....最先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是英国判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革命性突破的标志性的案例是1853年的Lumleyv.Gye一案,这也是英国第一次允许债权人起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在该案中,原告一戏院老板Lumley与女演员Wagner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在该季节内Wagner只能在皇后戏院演出,未有原告书面许可,不得在其他地方演出。被告G

5、ye得知该约定,但以更高的出价引诱该女演员违约,到自己的剧院演出。原告Lumley除请求法院发布禁止Wagner在被告的戏院演出外,还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其胜诉,肯定了债权人对第三人的侵害合同行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后又通过1881年BowerV.Hall和1901年QninnV.Leathem两案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制度。此案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只要人们之间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任何人在明知之情况下如果对此合同加以干预,阻止此合同的履行,均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在英美法系通行的规则是,“如果

6、合同的第三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或特别的权利而导致了违约,那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但是,英美的有些学者们认为,应当严格限制“引诱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引诱违约制度。大陆法系的侵害债权制度。法国一直以来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一般以《法国民法典》为依据认为第三人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目前,法国逐渐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到了20世纪初,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侵害债权案件时常发生。法院开始对第三人侵害合同的行为予以制裁,此后并就此作了大量的解释和说明,在理论上逐渐承认该制

7、度。德国民法中虽然有案例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和826条为规范基础审判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但德国民法却没有明确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同其他国家一样日本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是通过判例法确立的,日本判例认为民事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都具有不可侵犯性。我国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侵害债权的条款,法院通过采取对现行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扩大解释来对债权给予侵权救济。这也表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虽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但其合理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体现。另外,两大法

8、系各主要国家及地区的法学界及司法实践基本上对债权以侵权法救济持积极态度。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给侵害债权行为下了明确的定义:“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商事关系一般都可落实到合同上,缔结合同并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取利润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不正当干涉该权利,无论是阻止合同的订立或是干涉合同的履行的行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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