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誤識辨正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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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集中制誤識辨正探討民主集中制誤識辨正探討關於推進黨的建設,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以健全民主集中制為重點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實行民主集中制”。落實這一精神,首要的前提是正確認識民主集中制——正確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與集中的含義,對於民主集中制領導制度的形成和這一制度的貫徹與實行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民主集中制始終未能真正形成為制度,與思想和理論上對民主集中制中民主、集中的誤解與誤導有很大的關系。是“集中正確的意見”還是“集中多數人的意見”?對集中的理解,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是集中到底"集中”什麼?是集中多數人的意見,按多數人的意見決策,還是集中正確意見,按证確意見”決策?這是有

2、重大區別的。有一種觀點認為「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確意見。”一般來說,這似乎沒有錯,然而,要是把它作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則卻是大有問題的。所謂集中正確的意見,說的是領導班子在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時,要選擇正確的意見。它所強調的是決策結果的正確與否。而所謂集中多數kJ人的意見,說的是領導班子在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時,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策。它所強調的是決策程序中的決策原則和方法。一般而言,多數人的經驗智慧總是要比少數人或個人的經驗智慧更多一些,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做出的決策正確性概率總是要比按照少數人或個人的經驗智慧做岀的決策更高一些。因此,一般而言,集中多數人的意見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要集

3、中正確的意見,就必須集中多數人的意見。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做出的決策,能夠確保黨的領導不犯或少犯錯誤,能夠較好地反映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願,從而能夠得到群眾的理解擁護和執行。這也正是民主集中制之所以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根本原因。但是,事情是復雜的,多數人的意見並非百分之百等於正確意見,有時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裡。遇到這種情況時,集中正確意見與集中多數人意見就會發生沖突。怎麼辦?不能搞二元論,實行兩個原則,仍然應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是因為:第-,少數人的意見主觀上認為對,在未經實踐檢驗之前是不能最終判定其正確與否的。第二,如果強行以少數人的意見決策,否定多數人的意見,就會在多數人

4、中造成抵觸,影響決策的落實。既然當時不能立即確定是多數人的意見正確,還是少數人的意見甚至個別人的意見正確,那就不能、也不應當把集中正確的意作為決策問題的原則和方法。從反面來看,也應當堅持這一原則。例如,當領導班子討論和決策重大問題時,經常出現對同一個問題有多種意見的情況。這是由於參加會議的人員各自的閱歷、經驗和認識問題的能力、水平以及觀察問題角度的不同造成的正常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策,而是采取“集中正確的意見”的辦法進行決策,那會議便很難做出最後決策。因為持各種意見的人,無論其多數還是少數甚至是個別人,都認為自己的意見是正確的,否則他就不會堅持自己的意見。

5、如若堅持要做出決策,就隻有將問題的決策權交予各級領導班子的一把手。如果領導班子在討論決定問題時總是這樣交由一把手拍板決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參與決策的意識就會越來越淡漠,一把手的民主意識和民主作風也會相應地越來越淡漠。長此以往,便會導致一把手最終壟斷瞭決策權,班子其他成員也就隻剩下參與議事的權力。這時,無論大事小事都由一把手拍板決策的違規行為也就成瞭司空見慣的“正常”現象,所謂集體決策就會名存而實亡,出現“一把手是絕對真理,二把手是相對真理,三把手是宣傳真理,普通委員沒有真理”的現象。由此可見,實行所謂集中正確的意見進行決策的結果,隻能是把問題的最終決策權交給各級領導班子的一把手,這在無形

6、中把領導班子的集體決策變成瞭領導者的個人決策,把不合法的決策變成瞭合法的決策。這顯然不是民主集中制的本來意義。在決策時確實出現瞭多數人錯誤、少數人甚至個別人正確時,是否還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那麼,如果在決策時確實出現瞭多數人錯誤、少數人甚至個別人正確的情況(決策時無法明斷,隻能在事後根據實踐的結果來評判),怎麼辦?仍然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要相信民主有糾錯的功能。當按錯誤的決策行動後,大多數人會及時發現問題,改變態度,放棄錯誤,選擇正確。盡管現實中有少數時候少數人代表正確的情況,絕不可以此為由不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而導致傢長式人物和傢長制作風的滋生。早在1948年,毛澤東在《關於健全

7、黨委制》一文中就曾嚴肅指出「近年有些(當然不是一切)領導機關,個人包辦和個人解決重要問題的習氣甚為濃厚。重要問題的解決,不是由黨委會議做決定,而是由個人做決定,黨委委員等於虛設。V956年,鄧小平同志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也就此問題提出批評。他說「黨的集體領導的制度,在實踐中還是有缺點。有少數黨組織的負責人,仍然有個人包辦的行為。這些負責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會議,或者往往也召集黨組織會議,但是,這些會議隻是形式主義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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