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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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曾經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相關援引法令名稱、用語及條次須配合修正,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有關機關名稱,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職安法名稱修正及條次變更,修正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細則有關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四條)三、配合職安法條文內容,修正本細則有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四、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職安法施行

2、日。(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土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第二條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傕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定之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及第八條條次變臾,修正部分文字。另依職安法酌修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用語。第三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O第三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鱼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係指」文字修正為「指」O第四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加工出口

3、區管理處、科技部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第四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鱼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升格為科技部,爰作文字修正。第六條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第六條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率,鱼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係指」文字修正為「指」O第八條本法第九條所稱專業訓練,指新進人員之職前

4、訓練、現職人員之在職訓練及進修。第八條本法第九條所稱專業訓練,鱼指新進人員之職前訓練、現職人員之在職訓練及進修O「係指」文字修正為「指」O第十三條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第十三條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配合職安法施行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

5、全衛生」。者。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者。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第十七條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第十七條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係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配合職安法第十六條用語,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修正為「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第十八條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

6、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第十八條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為限。配合職安法第十六條用語,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修正為「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第二十二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第二十二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鱼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係指」文字修正為「指」O第二十七條之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

7、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一、移動式製造設備。二、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三、減壓設備。四、空調設備及以氟氮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第二十七條之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鱼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一、移動式製造設備。二、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三、減壓設備。四、空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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