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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二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舉行,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舉行者,得由考績機關函准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任用案在法定期間送審者,其考績年資,自到職之月起算;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自任職機關送審之月起算。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於年終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
2、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第二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舉行,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舉行者,得由考績機關函准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任用案在法定期間送審者,其考績年資,自到職之月起算;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自任職機關送審之月起算。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至年終不滿一年,得以與現職銜接且經銓敘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者,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3、,評定成績。一、本條係依原條文修正;另增列第三項。二、 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為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已修正有關不同官等併資考績之規定為﹁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爰配合將本條第二項﹁至年終不滿一年,得以與現職銜接且經銓敘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者﹂修正為﹁於年終參加考績時﹂。另為期統一銓敘審定用語,本條第二項﹁銓敘﹂二字,爰配合修正為﹁銓敘審定﹂。
4、三、配合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五點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辦理考績之相關規定刪除,爰將是項規定提昇法律位階增列於本條第三項規定。第五條 ︵刪除︶第五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並須以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一、本條刪除。二、 配合本條有關考列丁等之條件已提昇法律位階改列於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爰將本條刪除。 限: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
5、,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第六條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第六條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第五
6、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一、本條係依原條文修正。二、配合有關考列丁等之條件已由本細則第五條提昇法律位階改列於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引用之條次。 第九條 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核定當月之第九條 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銓敘部銓敘審定當月一、本條係依原條文修正。二、 配合本法第十八條修正有關一次記二大功
7、專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之規定,爰將本條第一項﹁……銓敘部銓敘審定……﹂等文字,修正為﹁……主管機關核定……﹂。俸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或借調機關︵構︶按其考績結果,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俸︵薪︶
8、給總額為準發給。之俸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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