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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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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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說明第一章總則一、章名新增。二、為使本細則體系架構更為清楚,爰依條文規範之性質重新編排,分成總則、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專利權、公開及公告、附則五章,依序訂定規範內容。第一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一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配合本法修正條次變更,修正依據之條次。第二條依本法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

2、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第二條依本法所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科學名詞之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一、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列為第一項,並配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酌作修正。二、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條。三、按本條係針對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為求明確,爰將現行條文第五十四條修正移列第二項。另,41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

3、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第五十四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本法第十九條增訂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電子申請相關程序,將另行訂定實施辦法,而本細則所規定者,僅適用於以書面提出之申請,爰予明定,以期明確。第三條科學名詞之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館編譯或專利專責

4、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本條文。第四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經第三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41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

5、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第五條申請專利文件之送達,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或物件送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第四條申請專利文件之送達,應以書件或物件送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第六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載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第五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

6、滿前,載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第七條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第六條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一、條次變更。41二、申請人之姓名、名稱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如姓名或名稱之變更,得由戶政機關出具變更姓名證明文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惟變更之事項如外國人單純變更中譯名,或變更事項並無需證明文件者,不一定會有證明文件,於其申

7、請變更時,敘明其事實即可,不須附證明文件。爰明定辦理此等事項之變更時,如有變更證明文件者,始應檢附之。第八條申請人委任專利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專利代理人不得逾三人。專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專利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專利代理人之送達處所、印章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第七條申請人委任專利代理人者

8、,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專利代理人不得逾三人。專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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