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

ID:32157342

大小:268.0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9-02-01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_第1页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_第2页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_第3页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_第4页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現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鑑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其內容、架構業已大幅修正,本細則有配合檢討修正必要,以落實本法之立法精神與規範內容,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法人主管機關之認定及變更時之處理。(修正條文第三條)二、增訂私立學校名稱之表示,應先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再表示學校類別、等級。(修正條文第四條)三、增訂創辦人將第一屆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具之資料。(修正條文第六條)四、修正學校法人之不動產、重要

2、財產有增減時之變更登記程序及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五、增訂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其人數之計算,應以單一家族人數分別計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六、配合本法有關董事任期之修正,增訂本法修正生效前,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改選之董事,其任期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七、董事會將新任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應檢附之資料。(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八、增訂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九、增訂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十、增訂董事

3、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包括於任期中因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監察人名額後之缺額,並規定補選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十一、增訂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十二、增訂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報酬及專任之定義。(修正條文30第二十四條)一、增訂董事會得通知所設學校校長列席董事會議。(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二、修正籌設學校計畫載明事項所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三、增訂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限制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之規定,亦適用於代理校長職務者。(

4、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四、修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之管理使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五、增訂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動支設校基金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六、增訂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投資方式之定義,包括以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七、增訂私立國民中、小學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提撥之金額,係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相當於學費之基準,提撥百分之三之金額繳納及未依規定繳納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八、增訂學校法人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而需進行解散、清算之程序,以及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審酌之事

5、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二十一、增訂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本法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二十二、為配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修正或刪除,或部分規定已納入本法授權之法規命令中規範,或已無規範實益,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30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 本細則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

6、定之。第一條 本細則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訂定之。配合本法之修正,修正授權條次。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各級私立學校,指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許可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各類私立學校,指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許可立案之私立學校,其類別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之規定。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各級學校,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核准立案之大學、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本法第二條所稱各類學校,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核准立案之學校,其類別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之規定。配合本法第

7、三條主管機關之規定,酌作修正。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法人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成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時,以擬設立之私立學校籌設計畫決定之。因學校法人合併、變更、增設私立學校或其所設私立學校改制、合併,致法人主管機關有變更時,原法人主管機關應將該學校法人相關檔案資料,移交變更後之法人主管機關,並通知學校法人。一、本條新增。二、第一項規定於申請學校法人設立許可時,依其擬設學校之籌設計畫決定法人主管機關,以資明確。三、第二項規定法人主管機關有變更時,原法人主管機關應將該學校法人相關檔案資料移交變更後之法人主管機關。第四

8、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私立學校名稱之表示,應先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再表示學校類別、等級。一、本條新增。二、增訂本法第五條所定私立學校名稱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