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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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教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為落實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教師會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第三款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之基本任務,現行教師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須配合修正,爰擬具教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一、聘約準則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約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二、明定對教師之權利義務區分協商、諮詢、告知三種方式處理,其事項範圍,應納入聘約準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三、明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

2、所訂法定組織及教師代表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明定教師代表教師會參與法定組織,及教師會理事長、理事、監事辦理會務之會務假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三)7教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十四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之聘約準則,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訂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之聘約,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訂定;在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直轄市、縣

3、(市)教師會協商訂定;在私立學校,由學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聘約準則之規定。學校聘任教師,應發給聘書。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聘約履約事項,並將聘約內容及相關履約事項載明於聘書。第二十四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一、第一項修正明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定聘約準則,於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協商後,由教育部定之;公

4、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約,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私立學校,由學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聘約,以資明確。二、第四項明定學校聘任教師,應發給聘書,並將聘約內容及相關履約事項載明於聘書。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事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以下列三種方式處理,其事項範圍,應納入前條第一項之聘約準則:一、協商:與同級教師會協商,並以書面載明及簽署。二、諮詢:諮詢同級教師會之意見。三、告知:應主動告知並提供教師及同級教師會所需資訊。一、本條新增。二、7為落實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

5、二款有關教師會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第三款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之基本任務,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事項,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諮詢或告知事項範圍,應納入聘約準則。一、聘約準則協議訂定之前,教育部將與地方主管機關先行協商。第二十四條之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所稱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指與教學、教育及教師權利、義務相關,並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設立之組織。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除法律、法規命令或學校組織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外,其教師代表,由同級教師會推派。前項情形,於學校教師

6、會之教師人數未達全校教師總數之二分之一或未設立教師會之學校不適用。一、本條新增。二、第一項明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所稱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之定義。三、第二項明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之法定組織,除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教師代表之產生方式。第二十四條之三  下列事項,應以公假處理:一、教師代表教師會參與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法定組織活動、諮詢或協商。二、教師會理事、監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教師會理事長、會務人員,辦理教師會會務,學校應給予公假;其授課節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條新增

7、。二、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明定教師代表教師會參與法定組織活動、諮商、協商,及教師會理事、監事辦理會務,得依規定程序請公假。三、教師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辦理教師會會務,給予公假,及全國教師會、地方教師會理事長、會務人員之授課節數依會務運作等需要明訂。7一、全國教師會及地方教師會理事長、會務人員,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視學校及教師會之規模與實際推動會務之需求減授節數,減授節數以不超過每週應授節數的二分之一為限,在公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

8、定;在私立學校,由學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四、第二項第二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減授節數,因事涉地方政府權責,本部經邀請縣市政府與全國教師會研商,意見不一,經通盤考量下列因素後規定如修正條文:(一)經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以減授每週授課節數二分之一為原則」,經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須增加代理代課費鐘點費金額約需貳億參仟柒佰萬元,推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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