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正草案

教师法修正草案

ID:37676619

大小:188.5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9-05-28

教师法修正草案_第1页
教师法修正草案_第2页
教师法修正草案_第3页
教师法修正草案_第4页
教师法修正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教师法修正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教師法修正草案壹、修法說明: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帶動教師積極參與校務有正面功能,對學校封閉威權之體制,也產生結構性的調整。但是,不可避免的,本法之施行也產生許多問題,並影響教育品質的提昇。所以,本法之修正已是全民的共識。本修正案修正方向,對於現行條文立法成效良好者,予以維持並加以補強﹔對於有理想性但實施有問題之條文規定提出檢討修正,使更務實具有可行性﹔對實施有困難之規定,加以改正,總計新增修正後共五十個條文。其中對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有結構性調整,對教

2、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有層次性的改變,對教師聘任制度有周延的配套方案,對教師權利義務有新的建置,對教師進修評鑑制度有前瞻性的規劃,對教師組織及任務有完整的考慮,另對教師申訴有位階及功能的定位。本修正案於修訂之際,同時亦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有關教師資格及任用方式移至本法中訂定﹔另外,本修正案中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取得、實習等條文,因為在師資培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故與予刪除。對於湯金全、江綺雯、張川田、黃義交委員等已交付審查之修正條文,其修正條文精神與本修正案相符者,都予以採納或做文字修正。所以

3、本修正案條文已全面檢討修正,以求最完整之架構,重新建立有理想性又務實的教師法。貳、修正要點:一、總則部分:(一)明確釐清本法的規範範圍:本法第二條原只有聘任一詞,本修正案明確增訂包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行為亦在本法之範圍內。另為使其他法律補本法之不足,特別增訂:「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二條)(二)擴大適用對象範圍:本法於公立幼稚園及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准用之〔本法第三十六條〕,本修正案修正為適用之﹔對於軍警學校之教師是否適用,本法規定並不明確,而生疑義,為解決軍警學校教師定位

4、之問題,故於本修正案增列軍警學校文職專任教師,亦納入本法之適用範圍。(第三條)二、教師資格及審定與分級部分:(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本修正案不再訂定規範,以免與師資培育法扞格。(第四條)(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移至本修正案訂定﹔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

5、師證書﹔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第五條)(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升等須有著作或作品發表。(第六條)(四)訂定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之資格。(第七至第十條)(五)為使在教育或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而無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者擔任教職,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術審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審議通過,得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其證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第十一條)(六)各級學校之專業、

6、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第十二條)三、關於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部分:(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初聘制度,本法中原規定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校長聘任。近年來,主管機關難以辦理現職教師之介聘及缺額甄選。為使教師初聘制度符合理想及現實狀況,對於主管機關辦理教師介聘及缺額甄選,修正為不經學校教評會審查,由校長聘任之﹔另學校教評會保留主動甄選教師之權,也可決議由主管機關辦理﹔配合師資培育法之修正,廢除實習教師證書,學校聘任教師須以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7、。(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二)訂定教師介聘之對象及名額限制,兼顧現職教師調動及學校需求之平衡﹔明訂曾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教師聘約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不得參加教師介聘﹔如有以上情形,學校得拒絕接受。以避免主管機關或學校把不適任教師透過介聘管道,介聘至它縣市或學校。(第十五條)(三)學校教師缺額科別、甄選辦法及作業,應由學校教評會審議辦理。(第十六條)(四)規範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教師分發、介聘及甄選工作上應負之責,包括法令之諮詢與解釋,協調時程,彙整並公告各項資訊,監督辦理之單位。(第十七

8、條)(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初聘程序如下:1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2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第十九條)(六)註銷教師證書並公告取消其教師資格:本法對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並無程度的差異性,而程序也只有透過學校教評會一途,以致無法有效的解聘不適任教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