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

ID:40799660

大小:154.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9-08-07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_第1页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_第2页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_第3页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_第4页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总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業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適度擴大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增訂「財產強制信託」條款以替代「財產動態申報」制度、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增訂故意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修正財產申報資料之保存期限及屆期處理方式等,其施行日期並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為利此等規定之推動、落實,爰經通盤檢討,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一、修正本法第二條第

2、一項各款所定依法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二、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定期申報、代理申報及指定申報之申報時間,及就(到)職申報期間未滿即卸(離)職時財產申報之方式,並將兼任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職務之人員,亦納入應申報財產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三、修正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應申報財產之定義,使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四、配合本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新增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制度,增訂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之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20公職人員財產

3、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配合本法之修正,修正授權依據所引條次。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政務官,指政府機關任命並受有俸給之下列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

4、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參酌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關於政務人員之範圍,修正本條規定,俾使二者臻於一致。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人員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係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官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參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將「政務官」修正為「政務人員」,另酌作文字修正。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

5、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相當職等,係指相當簡任第十職等;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係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所稱一級主管,係指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一、第一項增訂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涵義。至後段有關一級主管之定義,則配合本法規定刪除之。二、修正現行第一項中段所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條次,並移列至第二項單獨規定。

6、三、因公職人員之職等,20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首長及一級主管,其職等或相當職等,以銓敘合格或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準。常有涉及跨職等之情形,倘僅以銓敘合格或主管機關核定為認定基準,恐將負有領導決策權之公職人員排除本法適用,造成輕重失衡現象;又公營事業機構雖無類似政府機關之職務列等,但有以職位列等稱之者,爰修正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職等或相當職等之認定標準,項次並遞移為第三項。第五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指公立之國民小學

7、、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依法設立、附設之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第五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立各級學校校長,係指公立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獨立學院、大學及依師資培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公立學校、學院專任或兼任校長、院長。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大學包含獨立學院在內;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並明定職務係兼任者,亦應申報財產;爰將所引法律簡化為「依法」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第六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

8、構)、學校及部隊。第六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係指主管編階為少將以上之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首長。軍事單位並無所謂首長,而係以「主官」、「主管」區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應申報財產,爰配合酌作修正。第七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法官、檢察官,不包括依法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第七條 本法第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