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理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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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權行為理論探究摘要:我國民法對於共同侵權行為雖然早有規定,但其認定標準缺乏實踐可操作性,而數人侵權在何種情況下屬於共同侵權對於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因此,研究共同侵權的界定標準和共同侵權的責任分擔,對於侵權法的發展勢在必行關鍵詞:共同侵權責任分擔立法建議一、我國關於共同侵權的立法現狀及疑問k我國的立法現狀共同侵權,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一種特殊形態,我國民法早有規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在側重共同侵權行為法律後果的同時,並未就其本身做出實質性的規定。而《民通意見》也僅在范圍上將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2、的數人侵權補充規定為共同侵權。直至《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臺,我國對於共同侵權行為才有瞭一個比較明確的司法認定標準。根據該解釋第3條的規定,數人侵權行為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簡稱有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另二種是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的致人損害行為,亦稱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根據侵權行為之間結合方式的不同,第二種行為可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另一種是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

3、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就分類情況來看,需要明晰兩個問題:何謂“共同故意'和哄同過失”?如何區分侵害行為的“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2、共同侵權的主觀要件從主觀要件上分析,早先的觀點認為“意思聯絡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然何謂“意思聯絡”,學界人士各持己見。有學者效仿德國民法的觀點,將''意思聯絡”理解為通謀,即共同故意。亦有觀點認為在某些場合下,過失也存有意思聯絡的可能性。過失有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況。如甲乙二人共抬重物扔至樓下,二人都應預見樓下可能出現行人,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

4、,結果砸傷行人;二人因天色已晚,盡管預見可能出現行人,但均輕信可以避免,結果重物墜落傷人。此兩種情形下,二人雖無通謀,但已形成瞭共同認識,亦可認為構成意思聯絡。從《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規定來看,我國采納瞭共同過錯說的觀點,在主觀因素上擴大瞭范圍。既然如此,那麼在理論上應該還存在一種混合過錯的情況,即有的侵權人主觀上是故意,有的侵權人主觀上隻是存在過失。同樣甲乙兩人共抬重物扔至樓下,甲明知丙會在下午5點出門經過樓下,乙不知情,認為這個時間段不會有人經過,兩人一起將重物扔下樓,致使從樓下經過的丙受傷。此時甲乙兩人的侵權

5、行為,也應構成共同侵權3、侵權行為的結合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之間的區分,從目前立法來看,是一個比較棘手並企待解決的問題。直接結合,有學者將其解釋為數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於造成的加害結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而間接結合,可理解為數行為之間本無任何聯系,隻因偶然的因素結合在一起,造成損害結果。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所謂的行為之間有無聯系,聯系緊密與否,以及原因力和加害部分可否區分的認定,卻隻能仰仗法官自身的判斷。按照行為的結合方式進行分類,是在數個侵權行為人之間既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

6、的前提下進行的,且數個行為結合造成瞭同一個損害結果,也就是說,主觀上行為人之間是毫無聯系的,那麼所謂的行為結合,就隻能是客觀上行為的偶然結合而已。《解釋》中規定的“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僅在字面上對行為的結合方式加以瞭區分,並沒有實踐上的可操作性理論界關於共同侵權問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於共同性問題的定性,即究竟是意思共同還是行為共同,後者在范圍上較増加瞭一種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它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擴大共同侵權和連帶責任的使用,為受害人提供更有利的救濟二、數人侵權的責任分擔研究共同侵權行為的界定標準意義重大,因為共同侵權

7、的法律後果與分別侵權的法律後果不同,這不單決定瞭共同侵權人的責任大小和責任承擔方式,更影響著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程度。對此,《侵權責任法》在數人侵權的法律責任分配問題上做出瞭較為具體的規定首先,在外部責任的分擔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規定,共同侵權的行為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可以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數個或全部人請求賠償其全部的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也都有義務向權利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可因共同侵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全部賠償而免除向權利人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第12條及第"條的規定,可將分別

8、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分為兩種情況:一數個侵權人的各自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該損害結果,則數個侵權人對外向權利人承擔連帶責任;二、數個侵權人的各自侵權行為單獨都不足以造成該損害結果,則數個侵權人對外承擔按份責任。簡單來說,第一種情況下承擔的連帶責任是屬於分別侵權責任中的例外,由於單個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分別都足以造成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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