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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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研究摘要:近幾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一座座高樓拔地而起,使人們生活條件不斷改善的同時,也伴隨著一種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發生。人們在譴責這種不文明行為的同時,也被其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深深困擾著。首先通過案例闡述,引入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矛盾。其次,對高空拋物的基礎知識進行簡要介紹。最後,對中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予以審視,對其正當性進行分析,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在責任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受害人自擔責任關鍵詞: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完善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255-02—、重慶煙灰缸案20

2、01年5月11日,在重慶市,郝某與李某在街上相遇,在交談的過程中,被身旁樓上拋下的煙灰缸擊中頭部。傷勢嚴重,當場失去意識。後經醫院及時搶救,郝某脫離生命危險,但身體嚴重受損。郝某完全失去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事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排除瞭蓄意傷害的可能性。為瞭維護自己的權益,郝某將有可能拋擲煙灰缸的25戶居民告上瞭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相應的費用和損失。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瞭此案,經過走訪調查,仍無法確定具體的責任人。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因無法確定具體的責任人,除瞭案發時無人居住的兩戶當事人,其餘住戶無法證明自己沒有拋擲煙灰缸,運用過錯推定原則,由當時有可能拋擲煙灰缸的20

3、戶居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20戶居民認為自己不是加害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共同提起上訴。經過二審,法院認為,20戶居民無法排除拋擲煙灰缸的可能,因無法確定具髏的責任人,根據過錯推定原則,由當時可能造成損害居民承擔賠償責任,故維持原判[1]。由典型案例可知,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在責任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是否承擔責任及如何承擔責任?審判結果是不一致的二、高空拋物行為的基礎理論(-)高空拋物行為的特征及分類高空拋物行為是指物體被人從一定高度拋下,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其特征如下:第一,高空拋物有人的行為介入。第二,物品從一定高度拋下。第三,不強調具體的拋擲地

4、點。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包括以下三種:第-,責任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此處的責任人明確是指可以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在此類案件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是有具體指向性的。第二,責任人范圍明確的高空拋物,責任人范圍明確的高空拋物對范圍內責任人具體過錯、行為的細分又可以分為兩類:其一,幾個行為人都實施瞭高空拋物行為,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但無法確認誰是真正的責任人的侵權行為。其二,幾個行為人中,隻有一人實施瞭高空拋物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但無法確定真正責任人的。第三,責任人范圍不明確的高空拋物,責任人范圍不明確是指隻有一人實施瞭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

5、害,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況(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的比較1.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比較共同危險行為是共同侵權的一種類型,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最早起源於德國民法典[2]。共同危險行為實際上是在人們無法確切知道實際的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共同實施的有可能構成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行為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有著顯著的區別:第一,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數人都實施的對他人造成危害的行為。而在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中,隻有一人實施瞭危害他人的行為。第二,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我們可以確定損害是由數人中的一人或多人造成的

6、,責任人的范圍是可以確定的。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具體的責任人無法確定,責任人的范圍是不明確的。第三,共同危險行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承擔的是適當的補償責任[3]。可見,共同危險行為的顯著特點是施害行為全體的參與性和具體加害人的不確定性,其損害結果隻是一人或部分人造成,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由於事實的不可分性導致法律的不可分,隻有推定全體行為與損害結果都有因果關系,是一種法律推定的因果關系。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顯著特點是行為的單獨實施性和責任人的不確定性,當然還有一個關鍵的前提就是責任人范圍的不明確性。如果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認為是共同危險行為是不合理的2.高

7、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致人損害行為的比較建築物責任實際上是物件責任的一種,早在羅馬法就有相關規定。高空拋物和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致人損害行為都是物體致人損害的情況,有相似之處,楊立新教授就認為,可以把高空拋物責任直接規劃到建築物責任中去,沒有單獨立法的必要。此劃分在解決高空拋物責任方面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忽略瞭行為損害與物件損害之分。行為損害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別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情況。物件損害是指物件脫落、墜落或倒塌致人損害的情形[4]。行為損害與物件損害的主要區別是物件的掉落是否和行為人的行為有直接的關系,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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