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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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研究一、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理論綜述1988年瑞典的隆德大學環境經濟學傢托馬斯在給瑞典環境署提交的一份報告中首次提出瞭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這個概念。托馬斯教授在其報告中指出,EPR是一項環境保護戰略,旨在降低產品的環境影響,生產者應當對産品的整個生命周期承擔責任,特別是對廢棄産品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理承擔責任。通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實施,在消除和減少環境污染壓力的同時,提高廢物再利用的效率以及循環再利用材料的需求。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現循環經濟的“資源

2、一產品一再生資源”的閉環反饋式循環,為此循環找到瞭責任主體,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乃各國落實循環經濟理論的制度安排。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建立在排污者付費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新型環保制度,其基本理念是將廢棄產品管理的責任從以産品為中心轉移到原材料選擇、產品制造和使用以及廢棄產品的回收、再生、處置全過程,將產品廢棄物處置和回收的責任轉移到生産者、銷售者及相關受益者身上。托馬斯將生產者的責任形式歸納為:(1)環境損害責任,即生産者對已經證實的由其生産的問題產品導致的環境損害負有責任,包括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2)賠償責任,即生產者承擔

3、其產品使用過程中對人身、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3)有形責任,生產者不僅負有產品廢物回收、再生和處置的責任,還在産品的原材料選擇、生産工藝、使用方法等環節將產品廢物的回收、再生和處置考慮在內。(4)經濟責任,這是生產者有形責任的替代形式,主要適用於法定生産者不能履行行為責任時支付管理產品(使用後)廢棄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為其生產的產品(使用後)的收集、循環利用或最終處置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5)信息責任,生產者有責任向消費者、廢物回收、再生和處置者提供其產品生命周期所有階段環境影響的信息。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建立激勵瞭生産者改

4、良産品設計,減少有害原材料的使用,實現産品的“綠色設計”,實現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從而使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價值理念滲透到生產到消費全部環節之中二、“生產者責任延伸”實踐中的問題分析一一“以舊換新”為例作為生産電子電器產品的企業,由於不承擔產品的回收並無害化處置的責任,在開發設計階段不會選擇綠色產品的設計方式。因此,完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將產品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到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產品消費後的回收處理和循環利用環節,促進改善生産系統全部生命周期內對環境的影響,是一種先進的環境管理制度模式目前正在實施的“

5、以舊換新”政策,是一項利國利民利企的好政策,促進瞭傢電銷售,在刺激內需、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有效利用方面起到瞭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廢棄產品的回收處理過程中也遇到瞭一些問題(一)部分廢棄產品沒有納入生產者延伸責任制范圍內2011年才開始實施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不包括在此之前生產的電子電器產品的回收處理,以舊換新政策以及《條例》實施前生產的產品形成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的回收處理不能享受《條例》的政策。因為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和專項基金制隻是針對《條例》實施後生産的産品,根據産品使用壽命,這意味著很長一個時期廢棄電子電器

6、產品都是沒有納入生產者延伸責任和專項基金的産品(二)以舊換新的補貼政策,不利於當前廢棄電子電器產品回收處理向規范化方向發展目前國傢對傢電以舊換新的補助方式:一是對交售補貼范圍內的舊傢電並購買新傢電的消費者給予補貼;二是對回收補貼范圍內的舊傢電並送到拆解處理企業的運輸費用給予補貼。而對處理企業則沒有補貼,對回收企業的補貼僅僅是運輸費用規定。調查中發現:舊傢電回收之後都送到環保拆解企業處理並不盈利,但物流、倉儲等成本支出巨大;很多指定的小型回收企業出於成本考慮,不敢收舊,收舊工作都集中在傢電賣場,增加瞭這些企業的壓力;目前回收的

7、産品多屬於再利用價值不高、處理難度大、危害性比較髙的老式產品。如果沒有相應的補貼和優惠政策,專業化的處理企業肯定沒有積極性;對於回收企業來講,一方面回收産品要支付一定的資金,另一方面處理企業又不願購買,其結果就是大量廢棄產品的積壓和得不到及時處理,又會造成儲存、管理成本和潛在的危險。補貼政策對於規范化的回收處理企業來講,沒有政策受益可言三、政策與建議(一)細化“以舊換新”政策,規范回收環節1、強化傢電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回收產品責任在回收環節建立生産者、銷售者的責任共擔機制,使在“以舊換新”政策實施過程中直接受益但實質上造成環

8、境危害的生產者、銷售者分擔部分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有義務回收消費者交售的廢棄傢電,可以自行進行符合規定的規范化處理,或委托有資質的拆解處理企業進行處理。可以與拆解處理企業商定交售價格。拆解處理企業對於處理難度大、處理成本高、環境危害大的產品則可以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予以補償2、細化回收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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