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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政策性銀行立法的探討摘要:政策性銀行作為與商業銀行相分離的金融機構,在—國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政策性銀行歷經十幾年的發展,在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和推進國民經濟穩步前進等方面發揮瞭重要的宏觀管理職能。然而,我國至今沒有政策性銀行的專門立法。因此,通過分析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立法現狀及缺陷,結合國外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概況和立法特點,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議關鍵詞:政策性銀行;立法;建議中圖分類號:F922.28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166-02政策性銀行,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盈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
2、合政府經濟政策或產業政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金融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工具,從事一定宏觀經濟調控職能的專門金融機構。作為一類專門的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相比,具有自己鮮明的特征,也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在1993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正式確定設立政策性銀行,並於1994年設立中國國傢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傢政策性銀行。但是,我國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卻極其匱乏,立法也相當滯後,尚無專門、統一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立法現狀堪憂。因此,我們應積極探索、借鑒外政策性
3、銀行立法的成功經驗业結合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特點,盡快制定出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立法現狀(-)現行的立法文件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立法文件主要有:1.法律層次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但在相關法律中,有關於政策性銀行的零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即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一樣,由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2003年修改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采取與《中華人民共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同的態度2.行政法規層
4、次我國的政策性銀行是依據國務院的決定、行政命令而設立和運作的,主要包括: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銀行立法的成功經驗业結合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特點,盡快制定出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立法現狀(-)現行的立法文件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立法文件主要有:1.法律層次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但在相關法律中,有關於政策性銀行的零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即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一樣,由銀監會統一監督
5、管理。2003年修改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采取與《中華人民共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同的態度2.行政法規層次我國的政策性銀行是依據國務院的決定、行政命令而設立和運作的,主要包括: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組建國傢開發銀行的通知》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傢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傢開發銀行章程》等。但是,上述決定、通知是否屬於行政法規尚值得商榷。至於該各《章程》,在效力上,其隻作為各該銀行的內部規范,並沒有對外的效力,類似於公司章程,是一種自治規則,恐怕不能算作行政法規1.部門規章層次主要是中人民銀行、財政部、傢審計署等部門制定的涉及政策性銀行組織機構、
6、業務運行、人事任職資格、財務制度、審計制度等的有關規定2.其他政策性文件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有關政策性文件也涉及政策性銀行設立與運行中的一些問題(二)現行政策性銀行立法的缺陷1.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尚無有關政策性銀行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法律、法規中對政策性銀行的規定也極為有限。立法層次極低,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而且效力也值得懷疑2.立法嚴重滯後我國政策性銀行歷經十多年的發展,不僅外部環境發生瞭巨大變化,而且自身的業務、組織機構也在不斷改革創新。但是,作為政策性銀行設立、運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大多制定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早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
7、的需要3•立法內容不完善、不全面、不詳細、不具體現行立法中許多內容應作規定而沒有規定,致使銀行在運作中無規定可作依據,存在著不夠完善、不夠全面的問題;許多已有的規定又因內容規定的不具體,不詳細,而在實際中無法操作、執行;有的規定內容,已不能適應現在的需要,應予修改而沒有修改4.未考慮到政策性銀行的特殊性現行立法對政策性銀行監管制度等的規定不夠科學合理,沒有考慮到政策性銀行自身的特殊性。上文中提到,不論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還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在監管方面並未區分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實際上,由於政策性銀行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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