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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的法理基礎及制度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小額訴訟程序的法理基礎及制度探析內容摘要: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理念不僅提高瞭訴訟效率,為當事人降低瞭訴訟投入,而且實現瞭民眾接近司法的大眾化要求,而不是一味的為瞭程序的簡便而忽視對正義的追求。在此法理基礎上,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模式及制度合理運行進行思考關鍵詞:小額訴訟;法理基礎;制度構建中圖分類號:DF718文獻標識碼:A近一百多年以來,國外發達國傢的訴訟制度都經歷瞭—個由繁到簡或者說不斷簡化的過程,程序的簡化一直是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主流。在此背景下,小額訴訟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因經濟、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運而生。小額訴訟
2、程序起源於美國,被稱為“迄今為止我們所看到的最優秀的制度”,後來在英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傢或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得以適用。我國在構建小額訴訟程序時,理念上偏重於從法院的角度出發考慮相關的問題,過於強調程序的簡便與效率,而實際上應該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來衡量相關的理念與價值追求,以效率的提高促進正義的完美實現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法理分析其一、程序效益。即力求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這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當事人將案件訴諸法院,其目的就在於盡快地解決紛爭,如果法院不能及時終結案件,則無訴訟效率可言也會侵犯訴訟的公正價值。
3、各國通過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標的額與案件類型的限制「蓋在維持小額案件之簡單純化,以貫徹其簡速解決紛爭之目的也。”例如在美國加州規定的小額案件的標的額是每件2500美元。除此之外,為瞭貫徹一次解決糾紛的程序理念,日本、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都規定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審理為原則,並且小額訴訟程序限制當事人提起上訴,基本上是實行一審終審。我們認為小而訴訟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時不僅不能違反訴訟公正,而且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目的正是為瞭追求公正。它的設立是以程序的簡便吸引公民利用程序實現權利,更重要的是可以維持和實現法的秩序其
4、二、程序利益。是指由於簡速化程序的利用或者避免使用繁瑣、缺乏實益的程序,而可以節省的勞力、時間或者費用。當創設一項訴訟程序時,國傢應保障當事人在此程序中的程序利益是相當的,具體到小額案件中就是花在訴訟上的費用應與其請求的金額相適應,否則當事人可能會因為所得到實體利益與其在訴訟程序中支出的費用即程序利益相比顯得不合算而放棄使用司法救濟制度。顯然普通訴訟程序的高額訴訟費用對小額案件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是不利的,試想就一般財產糾紛而言,如果當事人為主張一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卻要花費超過或近於一萬元實體利益的努力、時間或者費用,如此
5、下去可能使民眾喪失對司法的信仰,也會使社會變得不尊重人性、失去溫暖。小額訴訟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繁瑣,對當事人的小額權利進行救濟,當事人隻需支付較少的訴訟費用,便可迅速地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實現,這也是小額訴訟程序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其三、給當事人接近正義機會的保障。對小額案件的如何處理,關系到司法權威的樹立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院用群眾最方便的訴訟程序和方法迅速解決大量存在的小額訴訟案件,是一個國傢司法制度能否取信與民的關鍵所在。”在現實生活中廣大民眾更常接觸的是一些小額案件,為瞭不使一般民眾為繁瑣程序與巨額費用排斥在司
6、法之外,設立民眾可以輕易接近的、合算的、人性化的溫暖的程序制度非常必要。例如:小額訴訟程序可在夜間或者休息日進行,使當事人免去瞭請假的麻煩與訴訟時間上的不經濟,極富溫暖與人性化。既然訴訟時為瞭保護當事人利益,為當事人便利而引用的制度,那麼當事人是否適用這個程序制度,應當由當事人自己選擇,法律不能強加於當事人安排一個它認為是好是壞的制度,應賦予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滿足司法大眾化的要求二、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貴在於簡速審理終結訴訟,其訴訟效率、程序保障與程序利益的基本理念為小額糾紛的解決提供瞭一個新的思維視角
7、。縱觀世界各國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大體上有三種類型:一是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合一,處理小額案件適用統一的簡易訴訟程序,我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即丿於這種類型;二是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相互獨立,簡易事件與小額事件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在訴訟法典或訴訟規則中專設瞭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比如日本、我國的臺灣地區。三是上述兩種形式的結合,簡易事件、小額事件均由同樣的法院或法庭來審理,但是對小額事件的審理程序又作出比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的一些規定,如聯邦德國由於小額訴訟程序具有自身獨立的程序理念,與簡易程序有諸多方面的差異,對此借鑒時
8、,應該著眼於我國的實際情況,明晰小額訴訟程序在訴訟體系中的地位與價值,才能充分發揮其優勢,發揮此制度的優勢筆者認為在構建的過程中具體而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在確定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適用范圍的金額標準時,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能武斷地規定金額的多少。其次,要強調法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