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解的基礎理論探析

行政訴訟和解的基礎理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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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和解的基礎理論探析【摘要】行政訴訟和解體現瞭當事人雙方對各自權利一定限度的處分,突破瞭傳統理論中行政職權不可處分的絕對性。在行政類型中出現服務行政的背景下,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發展以及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內在要求,使得行政訴訟和解作為一種行政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成為必然【關鍵詞】行政訴訟和解性質法理基礎行政訴訟和解內涵及相關界定行政訴訟和解概念的界定。本文中的行政訴訟和解是指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為瞭解決有關的行政糾紛或者終結訴訟程序,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據法律程序,自主或在法官建議下自願

2、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協商達成合意的雙方法律行為。就訴訟而言,和解與判決不同,和解是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而終結訴訟的一種結案方式行政訴訟和解與相關概念關系一、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都是由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和有處分權的情況下,相互協商達成合意,調整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糾紛的活動和過程。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訴訟和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訴訟外和解發生在訴訟之前或之後。第二,訴訟和解必須在法官面前進行,且法官可在立案受理後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和解。訴訟

3、外和解僅是雙方當事人在私法上的合意,是一種私法行為,沒有法官的參與。第三,是否有審判權對其加以認可。訴訟和解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且有審判權對其加以認可的因素。訴訟外和解完全是當事人行使自己權利的表現,具有民事契約的性質,沒有審判權對其加以認可的因素。第四,法律後果不同。訴訟和解協議達成並經法院確認後産生兩種效力:終結訴訟的效力;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和解協議發生確定的效力。訴訟外和解協議達成後,雙方的權利義務便重新分配,任何一方都不能事後反悔和再行訴訟,遵循

4、的是“契約必須遵守”原則,適用的是契約的相關原理和爭議解決方式二、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都是雙方當事人合意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兩者有三個共同點:第一,目的相同。第二,都是由法官、雙方當事人三方參與。第三,都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合意基礎上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區別主要表現如下:第一,體現的理念不同。訴訟和解體現的是當事人主義理念,是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當事人在和解中起決定性作用,隻有當事人完全自主、自願形成的合意,才能以和解的形式終結訴訟。訴訟調解體現的

5、是職權主義理念,是法院行使國傢審判權的一種職權行為,當事人隻是法院調解工作的對象,制度圍繞著如何有利於法官盡力多做調解工作,如何有利於法院職權作用的充分發揮。第二,法院的作用不同。在訴訟和解制度中,法院的作用體現在給雙方當事人設置一個平等對話的平臺,對和解過程、結果以及和解協議履行情況的法律審查和監控。法官不具有要求當事人接受某個決定的強制性權威,而是以中立第三方的角色協調問題、促進合意,也可提出和解建議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在訴訟調解制度中,法院體現為主持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6、調解時法院往往主動提出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案,供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筆者認為,與訴訟調解相比,訴訟和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更有利於行政糾紛的解決。法院調解“由於調解人員所具有的雙重身份(調解人與裁判者)及其地位上的優勢,以合意為基礎的調解常常演變為大量滲入調解人員主觀意志的強制性調解,從而違背瞭法院調解制度所追求的正義價值。”調解與審判之間不可避免地具有關聯性,這種關聯性使合意的純化非常困難,形成“雖有調解之名,實為裁判之實”,名至而實不歸的局面。而訴訟和解可使法院避免瞭像在訴訟調解中主動協調從而超職

7、權調解的弊端行政訴訟和解的性質行政訴訟和解的法律性質指當事人之間在行政訴訟中所進行的和解行為具有何種法律屬性德國學者認為行政訴訟和解具有雙重性質。一是影響實體法狀態的公法契約,二是促使訴訟終結的訴訟行為。日本學者南博方認為,行政訴訟和解的法律性質,並不會因為其是行政訴訟,而與民事訴訟和解有所差異,因此,針對行政訴訟上和解的法律性質,得參考民事訴訟和解。行政訴訟和解具有訴訟行為及公法契約的兩面性,一方面為訴訟行為,另一方面則具有公法契約的性質。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行政訴訟和解兼具訴訟行為及實體法中行政

8、契約的雙重性質。一方面屬於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的訴訟行為。當事人成立訴訟和解即可直接終結訴訟程序,亦即訴訟系屬消減的程序法上的效果,不須原告撤回起訴,亦無須法院作終結程序的裁決。另一方面,行政訴訟上的和解是雙方相互的讓步。就實體法而言,雙方當事人是締結行政法上的和解契約筆者贊同行政訴訟和解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屬於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在訴訟中成立和解後,即可終結訴訟程序。另一方面,行政訴訟和解是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在實體法面向上就公法上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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