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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之對策探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之對策探討內容提要在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一項嶄新的制度,而該制度要真正落到實處,使之從紙上的法變為生活中的法,還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必須完善財政體制以建構該制度的物質基礎;依托法治國傢以完善其制度基礎關鍵詞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人權;財政體制;法治作者簡介張小羅(1972・),女,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長沙410004)王慶芳(1982・),女,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湖南長沙410004)
2、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項目(湘教通[2006]180號)對我國而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一項嶄新的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生命在於其價值和功能的實現,而該制度要真正落到實處,使之從紙上的法變為生活中的法,還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概述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行政補償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在法治社會,公權力違法、任意的侵害私人權利的行為已較為鮮見,且較容易受到抵制與糾正,私人所遭受的損失也較容易獲得救濟賠付。關鍵問題是,對於合法的公權力行為致使私人遭受特別損失予以補償,這對於保
3、障私人權利尤其重要。在西方很多國傢很早就制定瞭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措施,如美國1978年的“私有林刺激計劃”。而在中由於傳統上長期遵奉公益至上、貶抑私人利益,對於私人利益的補償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因此,盡管人們一直以來在無償地使用森林的生態效益,事實上出現瞭“全社會受益,少數人負擔”的不公平現象,傢也未給予應有的重視,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幾年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在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一項嶄新的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指國傢基於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森林
4、合法地采取禁伐限伐措施,致使經營生態公益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害,依保障人權、利益平衡(公平負擔)即法治政府原則,對遭此損害的相對人給與補償的法律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有以下特征:第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前提是傢公權力的合法行使,公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瞭公共利益(保護生態環境);第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以無義務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條件,它是公權力非過失行使中的中斷的“社會義務面前平等原則”的責任;第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行政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一般由法律
5、、法規規定;第四,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資金來源於“受益人”(享受瞭生態效益的公民);第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方式靈活多樣,除瞭以金錢補償為主外,還可以在生產生活方面給與優惠。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它體現一定的價值取向和價值觀點,它具有人權、效益、正義、秩序等價值。同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從林農生存狀況實際情況岀發,對其進行補償,保證其基本生活,具有深刻的社會作用,體現調整利益、保障權利、建構和諧社會等功能二、完善財政體制--建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物質基礎(一)財政是充分發揮森林生態效益的物質基
6、礎如前所述,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具有人權價值、效益價值,同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眾所周知,“人權”包括三個層次,即應有權利、法律權利和實在權利。由應有權利向法律權利的轉化主視,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幾年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在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一項嶄新的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指國傢基於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森林合法地采取禁伐限伐措施,致使經營生態公益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害,依保障人權、利益平衡(公平負擔)即法治政府原則,對遭
7、此損害的相對人給與補償的法律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有以下特征:第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前提是傢公權力的合法行使,公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瞭公共利益(保護生態環境);第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以無義務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條件,它是公權力非過失行使中的中斷的“社會義務面前平等原則”的責任;第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行政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一般由法律、法規規定;第四,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資金來源於“受益人”(享受瞭生態效益的公民);第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方式靈活多樣,除瞭以金錢補償為主外
8、,還可以在生產生活方面給與優惠。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它體現一定的價值取向和價值觀點,它具有人權、效益、正義、秩序等價值。同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從林農生存狀況實際情況岀發,對其進行補償,保證其基本生活,具有深刻的社會作用,體現調整利益、保障權利、建構和諧社會等功能二、完善財政體制--建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物質基礎(一)財政是充分發揮森林生態效益的物質基礎如前所述,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具有人權價值、效益價值,同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眾所周知,“人權”包括三個層次,即應有權利、法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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