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完善策略

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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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完善策略【摘要】加強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研究,對於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完善和發展意義重大。我國生態補償制度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經濟手段缺失等諸多不完善之處。要完善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需要確定生態補償法律體系,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生態補償費制度以及生態稅制度【關鍵詞】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完善策略引言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進程中,日益增多的環境問題是一個必須逾越的障礙,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造成瞭巨大的影響。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是:生態補償的相關研究非常缺乏,此方面的立法層次亟待提髙,立法技術也有待完善,難以滿足現實經濟狀況的實際需求。環境問題是

2、關乎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細致地考量生態補償的立法問題,出臺相關的法律制度,是一個必須完成的課題。而生態補償法的制定,是以規范和保障生態補償行為以及各種社會關系為基礎的。加強生態補償的研究,對於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重要價值與意義生態補償現狀分析生態補償法律現狀。作為較早開展生態補償制度的國傢,我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就建立瞭育林基金制度,並且發揮瞭應有的作用。頒佈於1981年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中發[1981]12號)規定:“建立國傢林業基金制定”;1989年,正式提出瞭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政策思路,頒佈於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

3、和國國務院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通知》也指明:''一定要構建國傢森林的生態補償體系”;在同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我國在《關於出席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情況及有關對策的報告》中指出:“各級政府應更好地運用經濟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要逐步開征資源利用補償費,並開展征收環境稅的研究。研究並試行把自然資源和環境納入國民經濟活動核算體系,使市場價格準確反映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代價。”1998年,《森林法》中正式納入瞭“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第八條規定:“國傢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淼林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

4、、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這就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法律地位奠定瞭堅實的基礎。《中國森林法條例》第十五條也闡明“防護林有獲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緊接著,2001年,國傢林業局和財政部聯合頒發瞭《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開始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資金補助試點和推廣,其實質是承認森林生態效益價值,並使得我國林業經營思想由從前的傳統模式轉而邁向現代的科學管理模式。此外,我國在礦產領域也建立瞭生態補償制度,如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1994年《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以及1995年《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産資源開

5、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開采權轉讓管理辦法》,均體現出資源生態補償的性質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問題。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已經非常嚴重,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也越來越得到重視。經濟學傢牛文元在《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推進可持續戰略實施》的議案中指出:''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為其建立穩定的資金渠道,是國傢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方針得以長期、穩定實施的關鍵。國傢需要建立完善的、統一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才能確保在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下,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投入的制度化、規范化、市場化。”但是同時應該清醒認識到,我國的生態補償制度存在著諸多不完善

6、之處,已經難以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具體表現在:一、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尚未出臺與生態環境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有部分法律法規含有生態補償的規定,但是統領性的法律尚未出現,因此這些規定不夠系統,零散分佈,效果不強,偏重於不同管理角色的權限和利益,導致在具體操作中,由於部門之間難以協調配合,產生利益沖突,影響瞭法規的實效。此外,法律內容也不夠詳盡和完善,對於生態補償的內容、程序、標準、權利義務等問題沒能做出細致規定;某些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下位法的具體實施指導,在實際執行中難以落實。舉例來講,《森林法》規定:“森林補償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然而這個“具體辦

7、法”至今仍然沒有出臺,這均對生態補償的實施造成困難。另外還存在某些規定不到位的情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滋。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在財政部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中,並未在礦區的補償做出相關規定,造成瞭具體實施的困難二、經濟手段的缺位。在我國的生態補償模式中,政府補償是主體模式。作為一種行政補償,政府補償模式屬於宏觀上的操作層面,帶有強制性的、體

8、系性的特征,難以體現補償的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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