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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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社团性4、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方式为标准,分为A、无限公司-最早出现B、有限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两合公司-无限+有限E、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股份(已名存实亡)2、以公司的支配与控制关系为标准,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

2、有法人资格,除非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揭穿公司面纱”)的情形。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如王某系某公司股东兼经理,以公司名义向其下属借钱,所签借款合同落款为其公司。后携款逃跑。经查,公司资产早已被其转移,公司帐面已基本没钱。《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列情况,母公司可能承担子公

3、司的债务董事会成员和高级职员在母子公司兼职,有几个头衔母子公司交易条件不公平,故意将亏损留在子公司,利润上缴母公司子公司向外界宣称是母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办事处,导致与子公司交易的第三方产生错觉,以为交易的对方是实力雄厚的母公司子公司资本不足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4、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分为本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没有独立财产,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及参加诉讼,设立也要依法登记。分公司设立程序简便,

4、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从事信用要求较高的企业常设立分公司来拓展业务。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狭义的公司法于2006.1.1施行。(二)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是强制法和任意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是指由1~50个股东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5、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受到限制3、股东出资具有非股份性4、机构设置具有灵活性5、公司资本具有封闭性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50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公开募集资本;出资不能自由转让;财务状况可以不公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灵魂,要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5)建立符

6、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P97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甲、乙、丙

7、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问:1

8、、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的有关规定?3、甲和乙的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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