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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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的分类(P112)(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

2、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二、公司法人财产权(P116)1、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2、对外担保(1)对

3、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

4、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3、对外借款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三、股东权利1、股东权利的分类(P117)(1)共益权和自益权①

5、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②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①单独股东权是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②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

6、)固有权和非固有权①固有权(法定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如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②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权利)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部分权利。2、股东权利的内容(P118)(1)表决权①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

7、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重点)①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多选题)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8、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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