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与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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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与责任承担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接纳走在立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rti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上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但未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作出规定,理论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也未有一致意见。但一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所受之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对此亦持赞同观点。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缘何承担连带责任及其责任承担形态实有探讨之必要,本文试图

2、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在侵权行为屮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笔者赞同前者。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rti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危险性)且加害人不明,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适用过错原则Z特殊形式-一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利于衡平保护受害人利益。过错责任推定有两

3、种形式,即一般过错责任推定和特殊过错责任推定。前者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rti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又被称为“可以推倒的过错推定”;后者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小,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口己是没有过错的,才能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乂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抗辩事rti—般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过失,在有些情形下还包括意外事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推定为宜。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连

4、带责任乃加重责任,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如此加重责任,法理何在?此涉及共同危险行为之归责基础。对丁共同危险行为Z归责基础,历来争议颇多。归纳起来,大致冇以下六种观点:1、相同过错说。此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在于行为人有相同的过失,相同的过失表现为过失内容一致,都是疏于注意的过失即疏于注意他人生命健康Z安全,且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同时也包括没有意思联络的故意与过失的混合。2、共同过失说。此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共同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他们具有共同过错。一方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共同的危险,这种危险是不正当的、不合

5、理的,若无危险的存在则不可能发生实际的损害,所以,对于危险行为的存在来说,行为人都具有共同的过错;另一方面,行为人虽具有共同过失,但这种过失是对危险的形成而言的,因共同过失使危险行为密切联系,构成为一个整体。3、过错与严格责任混合说。该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冇共同过错,但实际致害人对其实际致害行为具有过错,并未实际致害的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的后果并无过错,让其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4、惹起人(即实际致害人)不明说。此说认为,实际致害由一人或部分人所为,因不知孰为实际致害人,而由

6、法律推定全体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利益取舍与行为关联说。此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险行为的关联性。通过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法律选择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利益,从而要求危险行为人全体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危险行为的客观关联性,则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6、和同过失与共同行为说。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但不是共同过错,而是相同过失,危险行为的共同是责任基础的补充。笔者认为,上述诸说均存在一定缺陷,宜将利益取舍说与相同过错说相结

7、合,采利益取舍与相同过错说。1、对危险的形成而言,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相对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危险性)而言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因此,其过失为相同过失,不是共同过失。故共同过失说不能成立。共同危险行为人客观上有致害人与非致害人Z分,而且致害人从客观上來讲应该是确定的,由于举证上的困难,无法判明数人中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只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行为的可能性(危险性),致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当无异议,非致害人疏于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亦有过错,过错与严格责任混合说同样不能成立。2、在相同过失情形,课以平均责任更符合情

8、理,然何以要令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就损害事实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社会一般安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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