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构与重构-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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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6月南放眩七辱学报Jun.,2014第16卷第3期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Vo1.16No.3文章编号:1008—4355(2014)03—0086—10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O条之解构与重构瞿灵敏(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O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

2、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免责事由;连带责任;解构与重构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3.11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条司法解释第一次导言从诉讼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填补了立法的空白,

3、但其并未就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的责任承担做实体上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可能,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其中一人或多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不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在《侵权责任法》法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颁布以前我国民事立法并无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侵害规定,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承担在两个司法解释中对共同危险行为

4、进行了规定。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解释弥补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条第7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不足,第一次从实体上明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确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形式和免责事由,但该条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解释仅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在人身损害侵权领域的适用,并未涉及因共同危险行为侵害财产权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这两项司法解释成收稿日期:2014—03—17为了人民法院办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案件的主要作者简介:翟

5、灵敏(1988一),男,湖北利JI1人,山东大学法学依据,但至此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对共同危险行为院民法商学专业硕士生。进行规定。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该法第86瞿灵敏: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构与重构1O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面的分析这两部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分中只有第2部分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至于第一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部分依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转化为不同的侵权类型。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部分的“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6、的,由侵权《侵权责任法》结束了立法层面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立法空白的局面,意义重大。但围绕着共同危险行第一,能够确定加害人且加害人为其中一人。为,理论上的争议不仅未能因《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此时共同危险行为就转化为了一人单独侵权,依据而告一段落,反而因该法对两项相关司法解释长期该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以来所确立规则被摒弃而引起了理论上更大的分担责任”,此时就由该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单独的歧。学者们围绕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侵权责任,其余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因为责任归论基础和危险行为人能否通过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属的确定而不再承担责

7、任。害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展开了争论,到目前为止这第二,能够确定加害人,但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两项争论依然未有定论。在笔者看来,既有研究在人以上。此种情况,由于加害人已经确定,因此不这两个问题上都陷入了要么承担连带责任,要么不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要件,此时也就承担责任这一定式思维的怪圈之中,而没有注意到转化为了数人侵权。在数人侵权中,依据行为人有承担责任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而不承担连带责无意思联络可将其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任也不意味着就免除一切责任,承担责任与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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