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

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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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摘要】在现实生活屮,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逐渐增多,但是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木文通过对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有益帮助。【关键词】好意同乘;施惠人;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住活日益富裕,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变得越来越普遍,其保有量增加迅速,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社会伤亡事故主要的原因之一。随着私人用车的口益普遍,好意同乘也随之增多,因此受伤事故也经常发

2、生,并产生了大量此类问题的诉讼。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做法不一,故怎样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实践中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木文围绕好意同乘问题陈述自己的看法,以期作抛砖引玉Z用。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好意同乘是随着经济发展出现在我国的一个新词,人们对于好意同乘的理解不同,对其内容把握也不尽相同。冇观点认为,好意同乘不同于无偿同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在好意同乘中,同乘者负担燃料费,则非无偿同乘;反Z,虽属无偿同乘,但在迎送顾客或医生的场合,也非好意同乘。因此通常所谓好意同

3、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所谓搭便车。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管理者在顺道的情况下,出于好意,邀请或者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的机动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好意同乘包括有偿的好意同乘和无偿的好意同乘。前者是指由同乘者负担燃料费的同乘,后者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即所谓搭便车。通常所说的好意同乘者仅指后者而言。综合以上儿种观点,笔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去某目的地。因无偿搭乘引起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是通常所说的好意同乘纠纷。从其

4、定义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善意性。即提供方便的一方伴随着利他性动机,是好意同乘的出发点。(2)无偿性。搭乘是无偿的,也就是车主或者实际驾驶人获得的经济利益明显低于搭乘行为本身,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3)无契约性。好意同乘双方的好意同乘协定并非法律行为的协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意思表示,因而也不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即使有给付行为的外观,也不具冇合同意义上的债务履行,而只是任意的给付。二、好意同乘的定性理论界对好意同乘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二种学说:合同关系说与好意施惠

5、说。合同关系说认为,好意同乘引起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屮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合同关系说认为同乘者就是经承运人邀请或者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乘人与承运人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好意施惠关系说则认为好意同乘是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道徳风尚而允许搭乘人免费搭乘,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之间并没有意思

6、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好意同乘中,虽然施惠人和受惠人之间确实存在意思自治,但车辆所冇人或者驾缎人是为了弘扬道德风尚,增进双方的感情,才允许或者邀请搭乘者无偿搭乘。一般来说,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与无偿搭乘者都是熟识的。因此,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者并无创设法律关系和产生法律效果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没有达成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合意。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好意同乘中的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与无偿播乘者的合意仅仅是道德意义上的合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好意同乘是事实行为,在性质上应该是好意施惠行为。三、好意同乘中的损害

7、赔偿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好意同乘本身具有情谊关系的性质,这种行为本來应该由道德來评价而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因为如果在好意同乘中,施惠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了受惠人人身损害而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施惠人肯定不愿意去搭乘受惠人。若交通事故是因为好意同乘的驾驶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的,并导致了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那么好意同乘就不再属于道德范围调整,而应该接受法律的调整,因为交通事故是由好意同乘人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的。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规毘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外部

8、关系,并未规泄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内部关系的处理原则。有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处理这类案件的指导原则,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应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2)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又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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